五、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条件 1.关于“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理解 什么情况是侵害已经开始?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着手实施或即将着手实施,即不法侵害虽未着手实施,但已迫在眉睫。由于实际情况很复杂,确实何种情况属侵害已经开始,应根据各种情况侵害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划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总之,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但在掌握上不能对防卫者要求太苛,以免使防卫者处于不利地位。此外也有学者将“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理解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行为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注释: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50-251页]可见,对于“侵害已经开始”的理解学者们意见较为统一。我国现行刑法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界定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显然侵害行为的开始即意味着不法侵害的已经进行,因此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实施刑法所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可侵害行为何时开始是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关键,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0页;高铭 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36页] 2.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理论 第一种观点:着手说。该说以不法侵害是否着手为标准,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是在犯罪行为着手时进行的。”[ 周国钧、刘根菊:《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一般说来,不法侵害的开始是以实行行为的着手为标志的,认识不法侵害的着手应该注意这样几个问题:首先,着手侵害的行为必须是直接危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其次,着手行为可以直接引起侵害结果的发生;再次,要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点加以分析。[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0页] 第二种观点:进入侵害现场说。该说认为以侵害现场为基点,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就标志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只要不法侵害人进入现场,实施侵害的危险性已经存在,被侵害者直接面临着威胁,即为不法侵害的开始,防卫者可以实行防卫。”[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第三种观点:折衷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将其表述为,“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一般来说,就是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开始侵害合法权益,这自应开始防卫行为。但是,在侵害时实施某一侵害行为的直接威胁已十分明显,合法权益直接面临危险的状态,遭到现实的威胁时,不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就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9~730页]此外也有学者如此表述“防卫的起始时间是指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凡不法侵害已经临近或迫在眉睫,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换言之,只有在不法侵害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446~448页] 第四种观点:修正的着手说。对可防卫状态在即将发生的侵害已对法律保护的权益发生直接损害威胁的那一刻开始存在。对这一状态的判断首先取决于侵害人使用的侵害方式,尤其取决于侵害工具。[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该说认为应结合具体条件情况,根据当时的主客观因素全面分析:第一,在不法侵害的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相统一的情况下,手段行为之着手就是不法侵害的着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第二,在不法侵害已经迫近,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着手。第三,在不法侵害十分急迫,防卫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第四,在不法侵害的实行过程中,只要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之中,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五,在不法侵害的实行过程中,因故停止,但仍然存在着对本人的人身的严重威胁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彭卫东:《正当防卫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2页] 关于上述几种关于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理论,着手说,本身就已犯了逻辑循环错误,何谓着手?此说则不得不再次去分析着手的时间要件与构成要件而陷入循环证明的不必要错误。关于侵害现场说,显然有以偏概全的错误。进行侵害现场纵然是进行不法侵害的必须,而侵害人进入侵害现场则不一定会有进一步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此时实施正当防卫难免有“事先防卫”之嫌;此外侵害人逃离了现场受害人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了吗?以下这则司法审判的案例则是对此种理论的最有力反击:2004年8月14日,成都女子李某某下班回家,两名男子趁其不备,扯下她的项链,骑上摩托车飞速逃去。正在附近的张德军等人闻讯后,立即驾车追赶劫匪。张德军的车和劫匪的摩托车碰撞,造成劫匪一死一伤。2005年5月,死者家属状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2005年12月,成都成华区法院宣布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场的市民为判决鼓掌欢呼。[ 周滔:《男子见义勇为撞死劫匪判无罪,市民起立鼓掌》,网易新闻:访问日期:2011年8月13日] 折衷说实则是着手说与进入侵害现场说的综合,但相比较而言,修正的着手说以例举的方式显得更加的合理与易于司法实践操作。一般来说,不法侵害的开始就是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行之时,但对某些危险的犯罪,虽然犯罪行为尚未着手,但已给合法权益造成紧迫的威胁,也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否则等到着手实行,也就无法进行防卫了。[ 李方晓著:《刑法导论》,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112页]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界限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行为的连续性。而正当防卫的时间问题关联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纠结点,容易引发道德上的讨论与法理上的思考。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文,也不是自动售货机。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往往与道德伦理、社会学、经济学等紧密相连。在司法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必须回归到中国语境下做出相应的判断,我们必须依赖于本土的法治资源:道德观念、地方风俗等等。司法者,就是在现实与法律的矛盾中寻求折中的生活智者。”[ 钱小敏:《正当防卫的时间界限—情境化解读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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