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全站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网络恶搞的法理学分析(二)
本论文在
法律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我们需要这个快乐,需要轻松,使中国的电影有更多的亲和力。”[ 江嫣:《恶搞电影的“功”与“罪”》《中国教育报》2007年11月24日第4版]
大多数的网络恶搞的初衷都仅是要达到单纯的娱乐目的。如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及电视剧《武林外传》等恶搞作品,它们用生动、幽默、诙谐的方式对原文本进行艺术批评,讲述人生的道理,反讽不良的社会现象。作品中除了幽默还带有丰富的信息,消解了日常秩序中某些僵化、虚假的教条或表达方式,有意或无意地揭示了卫道士们峨冠博带下隐藏的虚伪、自私与滑稽。此类恶搞都是架构在娱乐因子之上的艺术表现形式,是冲破传统话语霸权和伦理框架的大胆尝试,迎合和反映了年轻一代的话语表达方式和价值体现方式,再借助于互联网和数字编辑技术,带来了全民狂欢似的愉悦,是大众乐于接受和乐于传播的。
而否定者则将网络恶搞认为是一种低俗的模仿,它表现出人们对娱乐化的过分追求。有些恶搞现象涉嫌侵权、人格侮辱等;有些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场粗浅地自由发泄;有些代表了一批虚伪的人:他们借着“自由书写”的幌子而抛弃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底线。有学者表示:面对网络上肆无忌惮的恶搞,需要正确引导和约束,因为它可能会对年轻人的价值判断带来负面影响。
在《“恶搞文化”的症候分析》中,王晓渔指出恶搞是一种“寄生文化”,经典影视作品是其依附的母本,同时它也是一项不会持久的“顽童的事业”,因为随着该阶段受众的成长,当恶搞中戏仿的经典话语不再被人熟知时,其搞笑嘲讽的效果将大打折扣,这种恶搞将走向消亡。[ 王晓渔:《“恶搞文化”的症候分析》,《南方文坛》2006 年第 3 期。]
不可否认,恶搞发展到今天已超出了最初的单纯轻松搞笑的目的。恶搞作品良莠不齐,同时因受到商业利益的驱使和生产机制的影响,有些恶搞确实令人感觉离奇甚至恶俗。为吸引大众,文化需要增强娱乐性,但不能以此为借口而走向泛娱乐化、庸俗化。并非所有恶搞都是受欢迎的,也并非所有事物都可以被恶搞。有些恶搞已经丧失了亚文化的功能,沦落和异化为负文化和商业文化的工具,成了令人反感的搞恶。
三、网络恶搞的法理分析 有学者认为,民法意义上“网络恶搞”行为是指相对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对其他公民、法人已有或即将取得的权利的基础上加入创作者个人意志所组成的相关作品、言论与公开或在网络发表能够为大众所知悉的信息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而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 6、常传领,胡智强,郑鹍:《“网络恶搞”行为的民法规制》《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年03期]
恶搞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有些网络恶搞者抱着“法不责众” 的原始理念,认为只要是网民爱看的,就“无所不能搞”。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决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殊人群,网络恶搞者也不能例外。恶搞必须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行为。
四、恶搞的道德分析 网络恶搞的法律问题,尚属“有法可依”的范畴。当下网络恶搞最令人关注的是其道德失范现象进而加剧了网络文化的道德失范倾向,引致管理部门和不少专家学者的强烈反感。一些恶搞作品,对英雄壮举、理想信念、诚实守信、良知善心等进行肆意扭曲,充斥不少低级的或是具有人格污蔑的内容,突破了公众的道德底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传统美德、对英雄人物、对红色经典的扭曲,其实是道德失范倾向的显现,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民族精神的一种亵渎。在这些作品中,优秀传统文化、民族精神不复神圣,沦为恶搞对象,这伤害了公众的感情,让本就处于多元价值观漩涡中的许多网民感到更加迷惘,也给网络文化的环境造成了污染,容易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是非混淆的价值观和审美观。
网络恶搞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文化现象,其发生、发展有着必然的文化脉络和现实的文化语境。在文化艺术中,总是存在着一正一反两股力量,对于网络恶搞,我们应该看到其中积极因素,网络恶搞必须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不能以违反法律、败坏社会风气为代价。网络恶搞必须尊重历史,尊重他人人格,不能以歪曲历史、伤害他人为代价。
五、结语 对于恶搞文化自身而言,只有带着一种真正的娱乐精神来制造快乐,这种解构才能更富有生命力。恶搞同样可以在引人发笑的同时给人以思索和震撼。网络恶搞的颠覆与解构不应是放纵,更不应成为庸俗,而应是一种创造、一种新的建构。只有这样,网络恶搞及其文化的“狂欢”才能真正继续。
对网络恶搞的规范,应该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现在我国司法界以及普通民众普遍有一种浮躁的“立法崇拜”心态,即出现任何社会问题,大家首先想到的不是去积极地从现有的法律中挖掘能够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条款或精神原则,而是去找有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如果没有,就主张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规范这些行为,以为立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事实上,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现实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在既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限制恶搞的规章条文,而不是专门为之重新出台一个新的规定,制定一个新的法律,这既是对“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尊重,也是对“许可设置尽可能地少”原则的遵守。[张羽馨:《如何规范网络“恶搞”》,《传媒观察》2008年第05期]
参考文献1、崔立洁:《台湾刮起kuso文化旋风 90%网民对其抱持正面态度》,联合早报,2006-01-09
2、http://www.gmw.cn/content/2006-08/09/content_462377.htm,《莫让“恶搞”成时尚》,光明网
3、李径宇:《胡戈:我的内心充满搞笑的念头》,中国新闻周刊, 2006第八期
4、江嫣:《恶搞电影的“功”与“罪”》《中国教育报》2007年11月24日第4版
5、王晓渔:《“恶搞文化”的症候分析》,《南方文坛》2006 年第 3 期。
6、常传领,胡智强,郑鹍:《“网络恶搞”行为的民法规制》《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年03期
7、张羽馨:《如何规范网络“恶搞”》,《传媒观察》2008年第05期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
/2/2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简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
下一篇
:
论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
Tags:
网络
法理学
分析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