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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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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
摘 要: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重的行为。侮辱行为的犯罪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客观方面必须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通过阐述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具体概念,分析其构成要素,旨在明晰侮辱罪中侮辱行为与其他罪或非罪中侮辱行为的界限。
关键词:侮辱罪;侮辱行为;名誉权;人格权
侮辱行为的概念
侮辱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概念。现实中因为“侮辱”所产生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影响越来越盛大,因此研究其侮辱行为的概念则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世界各地刑法因其政治、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大相径庭,在定义“侮辱行为”的概念时,也不尽相同。笔者参考法、瑞、日和台湾等关于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定义,发现大致有三种解释。一是侮辱行为应是引起他人轻视或不尊重的行为,不论其系言辞、书画或其他类似之方法及行为均属之,并认为当然包括讽刺漫画在内。 二是凡是能够体现轻蔑之意的行为包括暴力、言语、文字等以及不作为的情况都属于侮辱行为。三是侮辱行为表现为言语、动作、文字或者辱骂嘲弄等一切轻蔑他人的行为。我国虽没有具体规定侮辱行为的概念,但是学者对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有自己的研究和见解。参考陈兴良和张明楷教授对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理解,不难发现,具体的侮辱形式有暴力侮辱、非暴力的动作侮辱、文字侮辱、和言语侮辱。暴力侮辱即通过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非暴力的动作侮辱,即不利用强力的,动作上的侮辱状。文字侮辱,即以书写、张贴、传阅大字报、小字报标语、图画等方式侮辱、损毁他人名誉。言语侮辱,即利用言词戏弄、谩骂、诋毁被害人。
笔者参考相关定义、见解以及现有《刑法》法条对侮辱罪的规定,认为: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即以文字、动作(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动作)、言语等方法公然欺侮羞辱他人,损害和破坏他人的人格、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中侮辱行为的构成要素
根据刑法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很容易理清侮辱罪中的构成要素。侮辱罪的犯罪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客观方面必须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法条的规定,其侮辱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五个。
(一)暴力及其他非暴力方法
侮辱行为中的“暴力”仅是侮辱的手段,即为了使他人的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所实施的强制手段,而非对被害人人身进行殴打、伤害的暴力。例如,以粪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若行为人采取武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是杀害他人的,则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第二百三十二条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惩处。如果在实施侮辱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杀害的,则“从一重罪处断”。
“其他方法”,即如上文所作的定义,应该具体包含非暴力的动作、言语和文字的侮辱。随着科技和经济日异月新的高速发展,笔者认为对于“其他方法”的理解,也不应只限于上述所具体例举的几种情况。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更新看待“侮辱”的含义,与时俱进。例如,除视传统的书面文字为实施侮辱的一种手段外,也应视网络文字为侮辱的手段。
(二)公然
“公然”, 所谓“公然”侮辱,并不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场,但必须当着第三者、乃至众人的面,或利用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的方式,对他人人格或名誉进行损毁、侮辱。若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在一个私密的场合,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是“公然侮辱”,不构成侮辱罪。 因为此种情况下,并没有使对方的外部名誉遭到损毁。 199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也属于侮辱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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