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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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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即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说的内容是公众所知的事实,但只要该项事实内容损毁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就属于侮辱。 因为侮辱罪保护的是被害人的人格与名誉。在实践中对于“侮辱”的认定,应当遵循受害人主观评价和社会上客观评价的统一,在法治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地理解“侮辱”的内在含义。
(四)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即只有达到一定的损害程度才构成侮辱罪。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评估是否“情节严重”:侮辱的动机、实施的次数、实施的对象、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
(五)针对对象特定
“针对对象特定”,即必须是对具体的“自然人”进行侮辱。机关、团体、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尸体等都不能成为侮辱罪的行为对象。
三、侮辱罪中侮辱行为与其他侮辱行为的界定
侮辱行为涵盖的范围很广泛,在刑事和民事中都有体现,因此在界定侮辱行为具体所成立的罪名时,必须分辨其特性,区别本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本罪与他罪的界定因素。
(一)根据损害程度划分
根据侮辱行的损害程度划分,导致罪与非罪的侮辱行为的区分。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这一程度,而一般意义上的侮辱行为,仅行为主体有欺侮的行为,但其侮辱行为因为有合法依据而成为合法行为或者因情节轻微只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因此即使有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之后果,也不构成侮辱罪。如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散布他人的不道德、违法或犯罪事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也不认定为侮辱罪。对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与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其行为对象也不同,前者只能是自然人,后者可以是法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不相同,前者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后者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 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
(二)根据实施的对象划分
侵犯的客体不同,导致成立的罪名不同。如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前者侵犯的是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羞耻心;前者对象只需是人,后者必须是妇女;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后者要求必须采取;前者要求公然,后者不要求;前者要情节严重,后者不要求。此外,二者的行为方式也不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主要有动作(暴力和非暴力)、言语、文字方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行为有追逐、堵截妇女,公共场所偷剪发辫,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用淫秽行为或胁迫手段侮辱多人。言语和文字方式一般是不能视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的。再如侮辱国旗、国徽罪,侮辱尸体罪等。侮辱国旗、国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尊严,侵犯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公众场所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侮辱尸体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侵犯的对象是尸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侮辱尸体的行为,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三)根据手段或侮辱事实的不同
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前者要求手段是暴力或其他方法,后者要求手段是平和的,只能以口头、文字形式进行;前者可以是虚假事实或真实事实,后者必须是捏造的事实,并且加以散步,损毁他人名誉。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前者要求公然地进行侮辱,后者并不要求公然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二罪竞合时,一般以重罪论处,二者的法定刑是相同的。
结语
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不被贬低和侮辱,这是心理和情感上的需要,是与生俱来的。侮辱罪并不是一个新兴罪名,其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不受到来自外界的损害。当然,侮辱行为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其特定的含义,其行为方式的表现形式和行为对象的范围也是不断发生改变的。笔者在本文中讨论的侮辱行为也仅限于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中的规定。一些过去所不存在的行为方式如通过网络、短信侮辱他人如今被纳入了本罪的规制范畴,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定会出现更多的新的行为方式,与此同时,本罪名对法益的保护也将更加完备。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权利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侮辱行为可能作出更多的新的理解和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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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东茂.刑法综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68.
[3]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21.
[4] 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5] 丁强,丁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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