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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死刑存废之争及我国的选择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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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死刑存废之争及我国的选择的思考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在它产生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从没有人怀疑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直至18世纪,由于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兴起,以及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死刑之存废才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进而成为刑法上论争之焦点,直至现代,死刑存废仍备受国际社会和各国学者所关注。二百多年以来,人们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违宪、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目的、是否人道以及死刑的功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这一争论波及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以及哲学等多个领域。为此,本人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也有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死刑废除论的基本观点
(一)死刑违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主流的一种国家权力来源说,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洛克指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取生命。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的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 而另一代表人物卢梭更是认为,人的生命属于天赋,不可受到侵犯。贝卡利亚正是在洛克和卢梭所创立的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国家用个人割让的自由中的一少部分组成了刑罚权,在人们所割让的权利中,不包括生命权在内。根据他们的观点,在国家所拥有的刑罚权中,便不包括处死公民的权力。国家运用死刑惩罚犯罪的人,便是对刑罚权的滥用。相应的,废除死刑、取消国家滥用的权力便理所当然。
(二)死刑是野蛮之刑
在贝卡利亚看来,死刑树立了野蛮的榜样,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的野蛮在于其公开树立了杀人偿命的报复思想,否认个人生命价值,促成与助长了人们的残忍心理。
(三)死刑是不具有特别威慑力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往往被认为是最具有威慑力的刑罚,但是如下事实否定了死刑的威慑力:“第一,实行杀人行为的人中精神异常者居多。精神异常者因不具有责任能力而不能被处以刑罚。因此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也不能被适用,不适用的死刑没有威慑力。第二,杀人后自杀的人居多——不仅不尊重别人的生命,连自己的生命也不尊重,对生命的一般否定者处以死刑也不会成为威慑。第三,杀人犯往往是激情犯。激情犯多数是因为情爱而产生嫉妒进而杀人。对有着不怕死的动机的杀人者而言,即使以死刑来威慑也是没有威慑力的。第四,犯罪者认为犯罪不会被发现才实施行为的。对大脑根本没考虑过罪行会被发现的人,为了阻止其犯罪而想使其打消犯罪念头,即使拿出死刑来也很难有威慑力。”
(四)死刑对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
英国著名伦理学家与法学家边沁认为,只要终身监禁就可以起到死刑的威慑作用,因为终身监禁使得犯罪分子与社会相隔离,而且也迫使其不能再犯任何罪行,为此,防止犯罪分子在犯罪终身监禁足以而没有必要实行死刑。
(五)死刑误判难纠
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误判,受刑人的生命便不可挽回。事实表明,即使采取最谨慎的态度,适用最严格的程序,错杀仍然难以避免。在美国,从1973年起到2000年10月20日止,共有89名犯罪人在遭受死刑判决后等待执行期间,因被证明为错误而被从死囚牢中释放。联合国的犯罪专家们因此担心,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判决一起死刑案件要花上近10年,费掉数百万美元,并且都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尚有如此高的错判率,在其他国家,又究竟有多少人成了这种“国家的惩罚方式”的受害者。
(六)死刑是不人道之刑
人道性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发展史,即是刑法从严酷走向宽容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的人道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死刑过于残酷,会使人们认为法律是非正义的、非理性的。
二、死刑保留论的基本观点
(一)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
死刑保留论认为,人们为了生活的安宁、幸福,在订立契约时,将生命权利也让渡给了社会。卢梭的论述最具代表:“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是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对罪犯处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同样的观点来观察: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在这一社会条约里,人们所预想的只是要保障自己的生命,决不能设想缔约者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被绞死的。” 由此可见,任何人在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保护的同时,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死刑作为国家所具有的剥夺人生命的权利并非是对社会契约的违背。
(二)死刑不是野蛮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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