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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利弊浅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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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甚至有些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未告知实情,也不捅破不调查,而径直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因此赋予保险人无期限无限制的解除合同权,无疑助长了某些别有用心的保险代理人的不端行为。如故意诱导投保人瞒报一些重要事项来达到完成保险任务的目的。限定了“两年期限”的不可抗辩条款,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轻易签订合同和轻易解除合同的心理。
3、稳定保单功能及效力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如果过于膨胀和肆意,就势必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理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进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这也无疑使法院的诉讼业务变得更加繁重,浪费了诸多司法资源在本可有更好方法调节的事项上。同时人寿保险单也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寿险保单可成为转让或者权利质押的对象,如果保险合同生效多年后,保险人以投保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则会导致质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从而影响到寿险保单的金融功能和效力。严重地,导致人们不轻易接受保单的权利质押权,从而是其金融功能大打折扣。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之处
应当承认,任何人物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任何法规也不是都规范得完美无缺,多少是会存在些许瑕疵的。我国《保险法》在引进不可抗辩条款时,就存在以下不足。
1、不适合财产保险
很明显的,第十六条属于一般规定,是总则性质的内容,适用于包括财产险在内的保险合同。而考察其起源发现,在引进这一条款时,国外都是适用于人寿保险中。是我国在引进时,对这一条款的适用进行了改进,从而适用财产险合同中吗?不是的。事实上,由于财产险合同本身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导致其不适用于这一不可抗辩条款。理由主要是不可抗辩条款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长期期待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1年。而且相对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利益更容易得到保障,即使诉讼也很容易取证,不需要不可抗辩条款来进行特殊保护。而且二险保障的目的不同,财产保险只关注保险标的财产上价值损益变动的补偿,不会涉及对人的生存价值保障;而不可抗辩条款本身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的生存价值,使得被保险人的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至于无着落。因此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财产险合同中。
2、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受到质疑
在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时,忽略了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诚然,保险业中,保险人处于优势地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人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基于民法的平等性,我们在关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时,也应该权衡一下投保方与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不可抗辩的条款适用事项仅涉及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除外事项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不规定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势必会产生许多疏漏,比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施了足以构成犯罪的欺诈行为,只要经过两年的抗辩期,保险人就得无条件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情形,在我们看来是不科学的。好比正与邪斗争时,不管邪恶是有多邪恶,“正”都得守在固定的框框中,不能有一丝抗争的余力。实践中,也是很有可能会损害保险人的正当利益,进而又引发争议的。所以笔者觉得不可抗辩条款中忽略除外情形规定,是有些许不妥当的。
三、针对《保险法》现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提出建议
新《保险法》首次引进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面对我国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在今后可能也还会出现一些其他的弊端。但就现在引进该条款的情况而言,其所带来的利大于弊。笔者试图对其现在所尚存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使适用于财产险的建议
针对不可抗辩不适用于财产险合同这一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用两种方案,解决这一现象。第一,仅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专门规定中,使其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国际惯例中。第二,在第16条第3款中补充“本款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二)平衡双方利益的建议
对于平衡投保方与保险方利益与责任方面,笔者建议确实应该增加除外情形的适用。建议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不应当绝对化,如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允许保险人突破两年期限的限制,在其他合理的期限好情形下有权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在两年期限内,被保险人人死亡的,应该给予保险人解除权。
(三)预防部分欺骗的建议
对于“未如实告知”义务的界定和举证,可以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采取一种新颖的方式记录已告知保险人的实情。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允许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录下各自关于应该告知事项的录音,以备今后举证,或者要求保险方录下已告知投保方应该必须告知的相关实情和注意事项。以防保险代理人利用投保方的不专业性在其“善意”隐瞒的应告知的实情下,签订保险合同。
参考文献:
[1]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2]何源:《英美法系比较视野下的不可抗辩条款》,浙江省保险学会,浙江省2010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年版,第53-59页。
[3]章政:《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之研究》,当代经济,2011年,第16期,第11-12页。
[4]黄积虹:《论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云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六期,第4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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