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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用期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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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一家外资企业(以下成为F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岗位是设计工程师,张某与F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张某上班的第一天,F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事专员对其进行了入职培训,包括员工手册的讲解,同时,将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考核标准告知了张某,并经其签收确认。根据F公司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的一周内对张某进行了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张某没有及格。因此,2006年5月19日,F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张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张某认为自己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工作认真负责,做好了分内之事,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认为F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与F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F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F公司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又经过F公司在仲裁庭的大量举证,充分证明了张某在工作中的失职,其工作能力达不到设计师的岗位要求,经公司考核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因此,公司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由上述案例可看出,建立健全内湖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若F公司不能保留好张某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不能证明张某在工作中的失职,则会被仲裁机构仲裁。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可以在合情合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条取消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四、面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可选,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学历、身体素质、是否有违法行为等条件不符合);二是劳动者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三是劳动者非过错性理由用人单位解除的第一或第二项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合法理由,无需提前通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说明原因理由。”
五、在签订试用期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是一旦约定了就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另外需要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很多企业签订试用期合同只是为了考察劳动者是否满足企业要求,只有经过考察合格才能正式录用上岗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只约定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所以应该明确,如果劳动者所在的单位给劳动者的合同约定了试用期时间,过了试用期你要重新跟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在这段时间内,企业不能以正处在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
第三,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预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试用期不得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单方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参考文献:
沈同仙,《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68、69、70、71页。
葛玉辉,《新《劳动合同法》使用解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71、172页。
http://baike.baidu.com/view/9143.htm?fr=aladdin、《试用期》,yangzhanwei。
4、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a170a2011/2011621taojun11348.shtml,《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解析》,王志强。
5、http://9512.net/read/2f9100a21c0168390e9bdc10.html《“试用期”质疑——我国现行试用期制度之批判》,陈海挑、石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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