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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婚姻法》课程的体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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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婚姻法》课程的体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认定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夫妻在离婚时,在财产关系上时有意见分歧本属正常,但纷争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无论是对双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均可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本文试对此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精神,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一)更新观念,适应夫妻财产的立法变化
修改后的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具体范围。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的来源,看是婚前带来的还是婚后所有;是婚后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所得,是继承所得,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将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三是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四是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中的所专用。以此来确定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弄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正确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制,新婚姻法规定有婚后所得共同制、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我们理解,在以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中,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是属于法定财产制的范畴,就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关系而言,法定财产制是基础,约定财产制是补充,在认定—项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时,只有在约定时才以约定为判断的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就按法律规定。
(三)根据财产的来源、取得财产的原因、时间、财产的使用性能、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定关系等来判断某一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财产的来源看,凡是婚后工资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取得财产的时间看,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个人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继承事件在婚前发生,婚后取得遗产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这样的财产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财产实际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只不过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产权手续;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但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偿还的,这样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对这项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到夫妻双方谁对这项财产的取得做出的贡献更大,做出贡献大的,可以分割较多的份额。
从财产的使用性能看,凡专属于一方生活专用的财产均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贵重的金银首饰,属于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价值较小,或者是别人赠送,或者是婚后一方赠予对方的,这样的金银首饰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用婚后所得购置的电脑、专业书籍,后为一方所专用,但如果该部分财产价值较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份额较重的,地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
从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关系看,凡基于一方的人格和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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