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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法律见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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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法律见解
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后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并于13号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省,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社会舆论不断。究竟这新出台的规定有什么令人瞩目的?
据查询资料显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而其中解释三第七条原文如下: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前我国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何认定产权归属的问题,不同法院裁判结果不同,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遵循。考虑到目前我国发展情况,绝大多数夫妻在结婚前就以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为结婚前提,而在夫妻不合闹离婚时房产的分配矛盾突现,这个司法解释三的出现就解决了这个燃眉之急。
而社会上人们之所以反响剧烈,综合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部分父母松一口气,觉得自己子女以后即使离婚,但之前由自 己出资购买的房产仍属自己,不用担心被划分;
部分准夫妻在解释三出台后决定暂缓结婚,好好考虑清楚财产 分配问题,是否需要在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
相关部门开始忙碌,不少夫妻拿着房产证换改拥有者名称,换证手续费有所调整;
最后是绝大部分女性的担忧,担心自己以后生活没有保障,即使离婚也不能得到一点物质安慰。
下面将引用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来对《新婚姻法解释三》进行详细说明。
2011年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短信,对方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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