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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亲属拒证特权的确立-开题报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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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目:论我国亲属拒证特权的确立
英文题目: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lational Right of Refusing to Be Witnesses in our county
报告结构
第一部分 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部分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 论文写作提纲
第四部分 研究方法及措施
第五部分 参考文献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论我国亲属拒证特权的确立这一课题是在翻看大量相关书籍的情况下确定的,这一课题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有其独特的研究价值。
我国亲属拒证特权有着悠久的历史,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书,“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出发解释容隐制度的立法理由;并首次用容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规定并肯定了卑幼首匿尊亲长在法律上的正当性”[1]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古代的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并不能称为“拒证权”,因为那时的法律不是赋予特定人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而是在设定不能作证的义务[2],在笔者看来,古代法律在为特定人设定不能告发亲属有罪或者予以证明的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亲属间有权拒绝作有罪证明的权利,甚至还有包庇隐瞒的权利,[3]所以古代的法律完全体现了拒证权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
当今国外大多数国家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都有亲属拒证特权的规定,当代我国港澳台地区也有相关的体现,唯独当代中国内陆地区在法律上对此没有体现,相反,还规定与其对立的法律,证人必须作证,而不论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何种关系,在此现状下,当今国内学术界基于此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一部分学者表示要在刑事立法中建立亲属拒证权制度,但是其并没有提出的具体系统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设方案,在我国要建立此制度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有些学者则表明我国社会的刑事法律仍不适合建立该制度。笔者认为我国要结合自己的国情和注重保护人性在有选择的继承我国古代的精华部分和吸收当今国外的法律和判例。
亲属拒证权是国际法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刑法对人性和人文的关怀,是世界国家的立法选择,笔者认为研究该课题一方面可以指出我国刑事立法在亲属拒证权方面的缺陷,同时也引导我们去思考在我国构建这一制度的各方面因素,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建立亲属拒证特免权有一定的帮助,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研究内容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参照写作提纲。
本论文第一部分将论述亲属拒证特权概念及内涵,让读者对本论文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知道笔者所要论述的对象是什么,再在这部分阐述亲属拒证特权的价值所在,对其价值笔者将会通过对其具体的社会伦理价值、实体价值、程序价值和诉讼效益价值的阐述来体现。笔者认为亲属拒证特权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人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我国建立一部良性的刑事诉讼法,陈兴良教授说“一部良法、一个健康的法律体系应当是符合人性的” [4],他的话也正体现了这一点。此外,在当今世界,传统的伦理道德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崭新的现代伦理正为人们所认可和倡导,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5]它对我国家庭、社会及法治秩序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可以保护家庭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另外,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实现法的效率而忽视了对程序的遵守,也忽视了对人性的平等对待,同时现行法律又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除生理上和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这无疑是给了侦查机关一个合法的理由,某基层检察院在总结工作时提到“犯罪嫌疑人的情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戚等人最有可能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行踪,所以一定要重点对其亲人的调查,使其配合” [6]。笔者认为这就体现了它的社会伦理价值小小的一个面。从介绍亲属拒证特权的价值也为我国确立该制度打下一定的基础。
第二部分笔者系统分析确立我国亲属拒证特权的现实基础,从三部分对其分析解剖,通过对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总结出在我国确立亲属拒证特权制度的合理性所在,也指出在我国确立该制度的一个优势便是其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统。这是我国确立亲属拒证特权的观念基础。再者,将具体阐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自的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大陆法系重点介绍德国和日本,英美法系则介绍英国和美国,再对其共性和差异性做一具体比较,进而得出在我国确立该制度可以借鉴的具体方面。最后,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做一分析,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证人出庭难问题,笔者认为这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受社会伦理关系和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影响,“国家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7],然现实中证人的人身安全并没有给提上重要的位置,更多的时候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往往会追求查明案件真相上,但是从另一层面上讲,只有更好的保证的证人的安全和心灵上不受道德的谴责的情况下证人出庭率才会上升,证言的可信度才会提高,所以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是我国的现实需要,笔者讲从这方面入手表明我国确立亲属拒证特权的必要性。
论文最后部分是对我国确立亲属拒证特权的研究,是论文的重点部分,在这部分笔者将具体在亲属拒证特权的内容和程序上分别提出具体的构建方案。结合我国的社会伦理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来确定亲属拒证特权的主体范围、拒证事项和例外情况,这部分也是实体上的构建,在程序上笔者将从告知和申请、审核、救济和放弃权利这四个程序着手,进行理论分析。以亲属的适用范围范围为例,笔者将将其限定在配偶和近亲属范围内,且把事实婚的“配偶”和订婚人排除在外,因为我国当代的家庭关系以小家庭为主,亲属之间的往来与联系也不复频繁,亲属特免权的范围则没有必要过大,以配偶、近亲属为妥,另外考虑到婚姻关系中配偶的关系和离婚后依然存在的厉害关系,可以承认前配偶的特免权,但是鉴于我国法律并不鼓励和保护“事实婚”与婚约,所以不宜把事实婚的“配偶”和订婚人纳入进来。
(二)论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论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亲属拒绝作证特权的概念界定。因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关于亲属拒绝作证特权的规定从而也没有其概念的具体表述,笔者将借鉴国外法的相关规定来总结出概念。
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了解在我国确立亲属拒绝作证特权是否具有现实可操纵性。笔者将从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分析和西方国家该制度的判例及成文法规定和对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来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从而得出在我国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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