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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反思与重构—以法院内部的行政权、审判权、监督权为视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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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们国家法院机构设置大而全,除去业务部门还设有大量的辅助机构,为法院运转提供服务和保障。但目前法院内的行政管理模式让各类职能部门相互混同,行政权、审判权、监督权互为交叉,很多人员既拥有法官职务,又承担着各类行政管理或监督职责,如:纪检组组长兼任审委会委员、行装科科长又是审判员、研究室主任兼任党组成员等。也为此近年来展开了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目前,我们很多基层法院仍是严格按照行政化的建制模式来规制的, 法院内部职务序列分为党内职务、审判管理职务及非审判序列管理职务三类,法院级别序列还分为公务员序列级别、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法官等级、审判职称四类。如此很大程度上使审判权与行政权缠绕在一起,具体表现在:(1)庭院长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2)法官职务的行政化;(3)审判业务浓厚的行政化色彩;(4)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等,这不但降低了司法行政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更影响到了审判工作的职业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从走在司法改革前沿的横琴法院来看,在职权优化配置、实现审判权独立、完善办案责任制等很多方面进行了大幅度改革。(1)改变了庭室机构设置,用各类合议庭代替了审判庭,行政事务管理交由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三个办公室负责,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2)取消了案件审批签发制度。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由独任法官直接签发;普通程序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经由审判长签发,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3)强化责任监督与追究。通过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案件跟随档案、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留痕机制等实现监督权有效分离与行使。(4)实行法官员额制。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法官助理与行政人员,严格区分法官与行政人员工作职责,各司其责,有效实现法院各项权力的独立与分离。(5)设立了由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制,主要负责法官案件工作量分配、专业合议庭设置等审判事务,进一步化解行政对审判的单向制约作用。
(二)国外研究现状
“必须划清那些处于执法要求而应由法官控制的功能,与纯粹的行政功能之间的界限”,为理顺法院职权的配置,确保审判权、行政权与监督权能独立有效运行,西方欧美等很多国家都进行了长时间探索,目前总体上形成了三种司法权管理模式。(1)司法部管理模式。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同审判职能截然分开,法官只负责审判,其他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财务预算、设备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事务完全由司法部任命的行政长官行使。这种管理模式表面上确实实现了不同权力的分离,但也存在其固有的弊端。如审判管理、政务管理等为外部行政机关掌控,法院院长和法官基本无发言权,让法院运行缺乏专业化管理组织的支持,一方面不利于审判质效的提升,另一方面还破坏了法院整体的独立,隐性增加了行政官员与法官间的冲突。(2)法院自行管理模式。它脱胎于司法部管理模式,将行政监督权从外部行政机关收回法院,交由法院内部专门的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因此法院结构分为两部分:审判组织与行政管理系统,司法公正通过两者合力来实现。这种模式要尤其注意平衡好两大组织系统间独立性,否则一旦事务管理局成为法官的上司,或法官驾凌于事务管理局之上,那么审判权、行政权与监督权必然再次陷入混同的漩涡,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目前国外部分国家还明确规定了行政事务管理局人员不应由法官担任,聘任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较好的实现了司法外部独立和内部统制问题。(3)司法委员会管理模式。司法委员会是有些国家建立的一个独特的自治性结构,专门来负责法院的行政事务性管理,它既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也同法院本身进行有效割离,其组成人员十分广泛,包括法院法官、行政部门人员、立法机关的代表等。司法委员会因其组成、职能、地位的特殊性,的确能有效避免因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资源的配置权而产生行政对司法的隐性干预,也能很大程度上化解法院内部的权力混同问题,但毕竟其组成人员较为广泛,且大多数都有其原来固定的工作岗位,因此其模式的效率性及组成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质量性也是一个让人较为担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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