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是一个经济及人口急剧增长,贪污腐败状况盛行的社会,60年代尤其厉害。港督政府部门的贪污腐败累积了大量社会矛盾,1973年6月8日“葛柏”事件是促使建立香港廉政公署的导火索,因香港警务处总警司葛柏涉嫌贪污,拥有一笔与其官职收入不相称的437万多港元的巨额财富,正在被警方反贪污部调查,轻易逃离香港,引起了官大市民的强烈愤慨,引发香港市民“反贪污、捉葛柏”的大游行,港督政府在面临巨大压力和治理危机下,港府于1974年2月15日立法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宣布成立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没有关系的独立的反贪组织”,即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亦称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独立执法机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以肃贪倡廉为目标,采取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