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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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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
[摘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本文从抢劫罪的概述、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的理解、抢劫罪的处罚几个方面为切入点进行论述,采用了分析、案例和法理学等方法,认为法律行为的认定事关重大,得出应当在不曲解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具体分析和实践中的法律现象,以期更好地处罚犯罪和解决社会矛盾
[关键词]抢劫 构成要件 种类 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1]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实际损害。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必须关注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认定某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必须综合考察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程度。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对抢劫罪的认定亦是如此。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但其强制手段并不严重,索取行为比较有节制,抢得财物又微不足道,就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一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抢劫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具体来说,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三层含义:(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企图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
(3)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是出于行为人的直接故意。
如果财物本应属行为人所有而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者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对财物的持有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此外,若行为人本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而在故意杀害他人或伤害他人致昏迷后,顺走死者或伤者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而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三)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强制方法,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强行夺走其财物。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夺取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如果犯罪分子在抢夺财物过程中,因用力过猛等原因无意中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不视为使用暴力,情节较轻的,仍应以抢夺罪论处,伤害后果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于考虑,如果造成重伤,且犯罪分子有过失,则可按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所谓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当场夺走财物。这种胁迫是以暴力为内容并以暴力为后盾的,一旦胁迫不成,便会付诸暴为。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抗拒 能力的状态,而当场掠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财物的办法,如用药物麻醉 、用酒灌醉、利用催眠术催眠等。
(四)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强占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只是实现其非法强占公私财物目的的手段。因此,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抢劫罪的主要客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只是抢劫罪的次要客体。这是决定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而非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关键。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其中,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这种公私财物一般仅限于动产,而且是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侵犯对象。[2]但是,如果犯罪分子用暴力方法将不动产强行分割并抢走,则被分割并抢走的不运产部分就改了其性质而成为动产,因而也能构成抢劫罪。就公私财物的性质而言,本罪侵犯的财物既可以是被害人合法所有、占有或保管的财物,也可以是他人非法取得或非法持有的财物。因此,实践中常见的抢赌资、黑吃黑的行为,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二、转化型抢劫的成立要件 抢劫罪的转化型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由先犯盗窃、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的规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而成的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和典型抢劫罪先使用暴力、胁迫后劫取财物不同,转化型抢劫罪则是先谋财后使用或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抢劫罪的转化型必须是以行为人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先决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财物作为,虽然没有达到构成犯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但如果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如果使用或者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这是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也是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标志。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即被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并未被发现、追捕,不符合“当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并未被发现、追捕,不符合“当场”的原意。这时犯罪分子如果为了窝藏脏物、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对抓捕人实施暴力或以相威胁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应当对其前后所犯罪行分别论处。 (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条件;所谓“窝藏脏物”,不是指寻找地方隐匿脏物,而是指护住脏物不被追回;所谓“抗拒逮捕”,也不是专指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的逮捕,而是泛指抗拒公安保卫人员和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任何公民对犯罪分子的抓捕扭送;所谓“毁灭罪证”,是指销毁、消灭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掩盖其罪行。只要犯罪分子出于其中任何一个目的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即符合本要件。具备以上3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精神,对转化型抢劫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量刑。
(四)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应该熟悉几个方面:
1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侵犯的是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通常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别人财物暗中占有。
例如,张三系云南籍一无业中年男子,坐火车流浪到重庆,随身所带的钱几乎用尽,迫于生计便器了盗窃的邪念。某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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