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全站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学习继承法的体会(一)
本论文在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摘要]法定继承制度是我国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继承法》实施二十多年,已逐渐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继承关系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定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针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等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
[关键字]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固有权说
[正文]
1985年颁布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使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有了较系统和完整的表达,它对保护我国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及亲属关系,促进亲属间养护义务的忠实履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继承法》制订于我国改革初期而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私有财产的极大丰富,我国既有的法定继承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迫切需要对之进行修正和完善。
法定继承制度概述
(一)法定继承制度的概念
法定继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集成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定继承制度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它反映了法律对于财产继承的直接调整。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法定的,我国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按如下标准确定: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义务的赡养儿媳、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代位继承遗产的权力,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法律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我国,法定继承虽然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但是在效力上,它低于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扶养关系。
第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依法设立遗嘱这种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规定,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继承法》正在修改,以便被进一步补充、完善后纳入民法典之中。我们认为,我国1985年《继承法》实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其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其对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调整,功不可没。但我们也要看到,当下,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修改《继承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针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等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修改完善有所助益。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的范围。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可随意变更。
世界各国立法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小是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国家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较宽,也有的国家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较窄。就我国而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之不足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闪耀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原配偶外仅限于二亲等以内的亲属,在代位继承时代位继承人可能超过二亲等。我们认为,在立法上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理由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数量不断增多。基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之司法理念,公民死之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尽量归属于其近亲属继承。
基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我国至今已实行了20多年计划生育政策,并且今后还将在一定时期继续实行下去。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事实上必将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逐渐缩小。
我国加入WTO后,中外民众之间的交往,以及祖国大陆地区民众与港、澳、台婚姻地区民众之间的交往都会更加频繁。可以预料,今后涉外婚姻,以及涉港、澳、台婚姻都将不断增多。为了保护涉外婚姻当事人和涉港、澳、台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继承权,祖国大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宜规定的过窄。
因此,为尽量不将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
(二)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国外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较广的立法例主要包括:
1.《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包括父系、母系,以下同)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即它将与死者的高祖父母有血缘关系的一切亲属都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继承权的血亲或者仅遗有除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3.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4.《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5.我国香港地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妾、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
6.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四亲等以内之其他旁系血亲、澳门地区。
7.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
借鉴上例,我们认为,应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一定放宽,结合我国历史、传统及实际,应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这样在旁系血亲中,除现有的兄弟姐妹外,还包括了叔、伯、姑、舅、姨及其子女和侄子女、外甥女等亲属。如此,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既能使死者的财产尽量归属其近亲属,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接轨,又能利于在涉外及涉港、澳、台继承案件中,为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定继承顺序立法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定继承顺序立法之不足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0条将子女、配偶、父母同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12条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立法原因是在《继承法》制定的当时,我国老百姓家庭的私有财产,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种类上均不多,国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公民继承遗产主要用于养老育幼,实现家庭的基本功能。但这种顺序在私有财产日益增多地今天就存在一些问题。如《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父母。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法定继承情况下,遗产的一部分就被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后,父母的遗产就由父母的父母(即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和父母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这样,最终就导致遗产向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分散,使遗产从被继承人家庭内部流向家庭外部。这不符合我国民众长期以来形成的继承习惯。大多数人内心的共同愿望都是要不自己的一场尽量留给子孙,而不是留到家庭外部。
同理,兄弟姐妹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有悖于我国大多数民众内心的共同需求和民间长期形成的继承习惯。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传统习惯也一直是卑亲属继承尊亲属的遗产,这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
/2/2
上一篇
:
关于学习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
下一篇
:
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01
Tags:
关于
学习
继承法
体会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