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全站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01(二)
本论文在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的主体也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事实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隐私秘密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保护私人生活安宁与保护私人信息秘密。
(3)隐私权是一项人格权,因而首先并且主要是一项民事权利。
(4)对隐私权的侵扰主要表现为非法侵扰、刺探、利用和公开等方式。
(5)隐私权是具有可支配权的性质。
2、保护公民隐私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保护个体的私人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的安全,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社会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就好比生物没了细胞,那必然是无法存在的,而个体的安宁与否也依赖于社会的环境好坏,因此,保护好个体的安宁可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2)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现代社会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刺激了人们对精神文明更多需求,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就是保护公民在人格尊严方面的精神利益。
(3)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制度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已经反映了其对公民人权的尊重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因此,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被国家法律确立起来,这种观点正逐渐被世界各国所认同。
3、隐私权与人肉搜索的冲突与协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电子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将人与人联系的更加紧密,网络已经成为我们身边不可或缺的存在。然而,平等个体间本就存在着立场、角度以及观念等各种差异,因此在网络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各种技术手段的诞生与发展促使个人信息的频繁收集与使用,这大大地增加了彼此间产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在网络上被快速地放大,给广大网民带来了各种层面的压力,而人肉搜索行为正是其中的技术手段之一。
毫无疑问,人肉搜索对被“人肉”者的隐私的刺探与公开,极易与公民隐私权产生冲突。然而,人肉搜索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除了公众的兴趣使然之外,还有公众对知情权、公开权、言论及表述自由等权利的正当需求,绝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禁止了事。这样一来,一面是公众的知情权、公开权、言论及表述自由等权利的合法行使;另一面则是公民合法合理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两者都是公民应享有的重要权利,两者都需要保护,那么,应如何确立权利冲突时的两者的协条原则?
实践中不难发现,在人肉搜索事件的过程中,被“人肉”者往往要面对成千上万位的网民,处于相对孤立、弱势的地位,这就意味着自力救济在此时变得异常艰难,若法律不在此方面不加以保护就极易出现被侵权人无法得到救济的局面。因此,合理地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适当地限制公众在隐私范围内的其他权利,将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应将被“人肉”者的按不同身份划分为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两类。
公众人物如官员、各类明星、名人等一般是自愿成为这类身份的,并且因其身份从一般民众那里获得了较社会一般水平更高的名声、利益、成就感等回报,所以此类身份的人有义务让渡出更多的隐私空间来让公众监督或满足公众的兴趣。比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案就是典型的政治公众人物被限制隐私权的案例。另外,即便是因为特定原因而非自愿成为了公众人物的人,一旦其主观意愿发生变化,享受到了其身份带来的回报,就已经转化为自愿公众人物了。相反,普通民众的个人隐私基本与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无关,其隐私理应获得更多的保护。
然而,是不是在公共利益及公众兴趣面前,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其正常的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享有通信的秘密与自由;夫妻两性生活不受干扰和调查;与合理公共利益及合理公众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之秘密和安宁受到保护。[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00页。]
三、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针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与隐私权相关法律较为零散,在面对人肉搜索这类网络新事物时,往往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依据。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隐私权开始向独立人格权转变,但纵观现今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还要立法上做进一步的努力。现提几点建议如下:
1、在民法通则(或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确立起来
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对人格尊严进行了保护,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权利之一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是对公民私生活安宁的有力保护。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宪法第四十条中保护“通信秘密”的具体化。在一些《行政法》和《诉讼法》中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对于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保护,只是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对其进行间接性的保护,这种局面造成了很多关于隐私权案件只能以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例如前文所提到的死亡博客事件。
随着《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的通过,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从而确立了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同样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结束了在国内立法上隐私权作为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附庸的历史。然而要彻底改变司法活动中的这种张冠李戴的现象,笔者认为还应当尽快在民法通则中(或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确立起来并加以保护,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在过往的实践中,我国常常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这种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导致了诉讼上十分不便,也不利于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因为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侵犯。二者侧重大为不同,在实践中的结果自然相去甚远。
把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一方面会加强公民对个人的隐私权的了解,有利于公民区分其他人格权与隐私权的不同,从而增强自公民对个人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会为司法活动的指明正确的方向,使司法活动有法可依,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以法律强制手段制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深层次保护,有利于整个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2、在法律中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
隐私权是以隐私为客体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取决于隐私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隐私观念的提高,隐私权的内容也是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在此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
(1)私人信息秘密权。包括如公民个人的病史、婚恋史、健康状况、个人嗜好、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
(2)私人生活安宁权。如公民有权对其个人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进行加密,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查阅,私人生活禁止他人非法窥探。
在实践中,这两方面会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入室盗窃行为,在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可能还会接触到受害人的私人信息,这就是说这一系列行为不仅是对私人生活安宁的破坏,同时也有可能会侵害私人信息秘密;又比如传播他人信息的行为,在该行为发生后不仅可能侵害到私人信息秘密,还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同时遭到破坏。
3、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参照国外在保护隐私权上的经验和做法,笔者建议在确立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或称为个人数据)保护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要从民法的角度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且从其他法律(如行政管理法)的角度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是一项覆盖面广、内容复杂、技术性强的综合性法律。它除了规定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外,还要规定信息产业经营管理者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81页。]该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主要原则和程序。该法应当做好对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相关程序。
(2)明确在网络空间活动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划分。结合隐私权的特点,对人肉搜索、网络传媒等网上活动中的服务提供商、隐私权利人及权利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3)明确侵权救济的途径。比如设立相应的案件受理机构,专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同时对网上个人信息进行分级分类,侵犯不同类别或等级的信息时应有相应标准的赔偿和处罚标准。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
2、彭万林,《民法学》第六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六版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
/2/2
上一篇
:
‘捉奸’证据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
下一篇
:
关于学习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
Tags:
搜索
公民
隐私权
保护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