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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0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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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摘 要]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的网民数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而迅速增加,据工信部的官方统计表明截止至2012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5.38亿。庞大的网民数量为各种网络新生事物提供了巨大的成长空间,“人肉搜索”在这空间中快速的成长了起来,但由于其本身的可控性差和破坏性强的特点,致使其自诞生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与此同时,面对强大的人肉搜索工具,国内隐私权法律体系的种种缺陷和问题也一一浮出水面。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该法赋予了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然而国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研究还任重道远,加快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的步伐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肉搜索 隐私权 保护
一、人肉搜索的相关概念及社会影响
1、人肉搜索的相关概念
国内的人肉搜索最早见于“猫扑网”,该网站的注册用户可以在其“人肉搜索”版块提出问题,并许以一定的虚拟货币“MP”作为悬赏奖励给提供满意答案者。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
一般认为,人肉搜索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说法,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网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各种手段,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在网络上进行人问人,人帮人的交互社区活动。比如,“爱问知识人”“百度知道”等。而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指依托网络社会中广大网民的力量,对某些特定的事情或者人物进行个信息收集,并把收集到的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的整个过程。由于其目标可能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信息,因此在信息收集和发布过程中就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比如猫扑网的“人肉搜索”版块。
人肉搜索与一般的网络搜索不一样的是,前者完全是依靠广大网友以人工的方式提供信息(这也就是其名称中“人肉”的含义),而后者是依靠网上机器智库来查找信息,前者在问题发布后要等待别人去查找和回答的过程(笔者把这个过程称为信息“发酵”),这样虽然得出答案的速度较慢,但信息在“发酵”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延伸和发展,后者则是直接在机器智库中得到答案,十分快捷,但得到的信息往往是标准化的。以下笔者的讨论以狭义的“人肉搜索”为主。
2、人肉搜索的社会影响
时至今日,人肉搜索的“威名”早已家喻户晓,在这里引用央视新闻会客厅栏目里这样一段形象的描述:“如果你爱一个,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那样你可以了解他;如果你恨一个人,也可以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那样他马上可以体会地狱是什么滋味,……”。[http://news.cctv.com/china/20080918/106627_1.shtml,《人肉搜索“罪”与“罚”》,央视网,2008年9月18日 。]
案例一:2012年8月28日,原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被媒体揭露在陕西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开怀大笑。随后“义愤填膺”的网民开始对杨达才展开人肉搜索,随着事件的升温,越来越多的“内幕”被挖了出来,在短短一周多的时间里,其穿戴的多款单价超10万元的名贵手表、眼镜等被一一指认。此时,陕西省纪委介入,紧接着就是杨达才的落马和移送司法。经调查审理,2013年9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http://baike.baidu.com/view/3341638.htm,关键词“杨达才”,百度百科,2014年4月12日。]
该官员被查处后,可谓好声一片,大快人心。与此相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比如“天价烟”、“范跑跑 ”、“躲猫猫”事件、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天价头”事件等,纵观此类事件,都是因为有网上人肉搜索提供信息和线索,才能快速地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可以说,人肉搜索让许多普通民众扮演起了“网络警察”的角色。
有美国媒体调侃中国的人肉搜索为“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堪比国际刑警组织”。甚至国内也有人开玩笑,说以后纪委反腐只需要刷网页就行了,因为广大网民会源源不断地给他们提供贪腐线索……
无容置疑的是人肉搜索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让普通民众得到了伸张正义的机会,是公民言论自由及行使监督权的积极体现,然而人肉搜索真的能作为公平、公正的执法者吗?
看过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搜索》或者其同名小说的人一定对当中的女主人公叶蓝秋的遭遇印象深刻。从一开始叶蓝秋获知自己病情后主动找上司借钱治病可以看出,她是打算接受治疗,勇敢地面对身体上的绝症的,然而有战胜绝症的勇气并不代表她也能战胜舆论的压力,在网络上把她在公车上不让座的视频播出后,这件“芝麻大事情”被无限放大,网民通过人肉搜索不断地深挖她的所有隐私并进行歪曲地解读,公众舆论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以不打倒她誓不罢休的态势对她进行无休止地声讨和人身攻击,有苦难言的她在漫无边界的网络暴力面前最终走向崩溃。
艺术源于生活,在现实生活中被人肉搜索“伤”到了的人并不鲜见。
案例二:死亡博客事件。2007年12月29日,一位名叫姜岩的女白领跳楼身亡,留下记载着自己死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的“死亡博客”,向她不忠的丈夫及其“第三者”发出最后的声讨。2008年1月初,姜岩自杀前的博客开始被网友转载到各大论坛上,引起了关于第三者问题的激烈讨论。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发表了《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的帖子。帖子中写道:“从张美然3377事件,到年底张斌胡紫薇事件,再到自杀的姜岩,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 一时间,这几篇帖子在网络上迅速“发酵”,网友在漫骂谴责之后,还不解恨,于是动用了“人肉搜索”,有网友找到并公布了姜岩的丈夫王菲和第三者女方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等资料,并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甚至还有部分激动的网友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有些网友以此为由跑到王菲的单位闹事,致使王菲最终遭到辞退,其他单位一遇到王菲求职也纷纷摇头。与此同时,不仅王菲本人,就连其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骚扰,门口被贴满诬陷恐吓的标语。在这种情况下,王菲选择了诉至法院,要求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http://baike.baidu.com/view/2884836.htm,《死亡博客事件》,百度百科,访问日期2012年10月22日。]
案例三:冠军寻父事件。2008年8月10日,在北京奥运会女子气手枪金牌得主郭文珺在夺金后,一则“郭文珺拿金牌寻父”的消息便迅速走红于媒体和网络上。得知这一消息,热心网友决心发动人肉搜索,帮助奥运冠军找爸爸。其实,这个消息并不是郭文珺提出或授权的,也不是其家庭和家族内部对外宣布的。8月13日在郭文珺亲属聚会时,其母亲和姑妈告诉记者,希望该话题可以终止。因为误读不但使得郭文珺及其两方长辈和亲友陷入巨大尴尬,也令家人的那份痛再次加剧,郭文珺的母亲和不少网友都通过各种方式表示,希望广大网友停止这种“人肉搜索”。[http://game.zol.com.cn/103/1037054.html,《互联网上的十大著名人肉搜索事件》,中关村在线,2008年8月19日。]
类似的事件还有“卖身救母”事件、“铜须门”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一时间人肉搜索造成的各种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其实事件之初,网友们站在道德和良心的出发点上,对事件本身进行谈论这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接下来一部分人将他人的个人信息放在网上传播,导致事件失控,转变成为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思考原因,我想主要是因为人肉搜索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其使用主体的不确定性、被“人肉”者的随意性等特点导致了其可控性较差,它有时可以是一个正义的、善良的执法者、监督人,有时又会在转瞬间变成罪恶的、丑陋的隐私扒粪者。事实证明,若任由公众肆无忌惮地在网上行使这种权利,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个人的隐私。因此,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的积极的一面时,也应该反思它不理性的一面——非法地搜集、传播个人隐私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二、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和人肉搜索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1、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由1890年的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隐私权》这一文章中提出的。目前国内对于隐私权的概念有争议,但就其内容来看,主要应包括私人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对于一些国内学者认为隐私权内容包括了个人私事决定自由的观点,笔者赞同张新宝教授的观点,认为此项内容更适合归入到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中去。[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9页。]因此,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2页。]其内容包括私人信息秘密权、私人生活安宁权。
从上述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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