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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民事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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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民事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虽然民事执行制度对于法律威信和社会信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存在执行力量不足、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本文试就民事执行制度现状、缺陷、完善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执行难 执行查询中心
民事执行制度是指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民事执行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不仅是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威力在于执行,而更在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真正的保护与执行,是实现习主席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最终保障。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因此本文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分析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一、民事执行的概述 [金俊银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页。]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或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方式下即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人或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方式下即为被执行人。
(二)民事执行的特征
1. 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 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国家将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乃是诉讼规律和审判权的要求。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3. 民事执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 执行法律关系与通常讲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很大差别: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权与审判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为前提和基础,以二者的分离为归宿。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只是在少数案件中才有法定代理人、协助执行人。
(三)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是完成和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最后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民事案件都需经过这一阶段,只有符合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执行条件的,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的条件包括:
1.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生效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支付令等都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才能成为执行根据。
3.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即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确定义务人给付某一财物,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4.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推拖或拒绝履行义务 义务人推拖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是产生执行的前提。如果义务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执行程序也就不会发生。
5.执行必须是在义务人自动履行期满后进行 自动履行期间是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最短期限。给当事人以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是民事诉讼特有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在义务人履行期间内,不得开始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期满是强制执行的重要条件。
(四)民事执行的价值
民事执行是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工序”。正是因为有民事执行制度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才使国家的裁判制度具有权威,并进而建立起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也谈到:“只要在社会中存在法,法的实现就一直是并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存在的特殊方式。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效果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然而,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和多元化经济主体的迅速发展,由于相关制度(如法律制度、信用制度)未能跟上,再加上一些人法治观念淡薄等原因,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根治执行难的痼疾,对于依法治国,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民事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剖析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重要。人民法院不仅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保障权益和惩治犯罪的重要场所,而且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关。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与审判工作一起共同推动着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共同捍卫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有: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虚假离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等等,不一而足。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说:
(一)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联系,或换电话、或换地址、或外出务工,长期下落不明。比如有的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改制后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有的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甚至撕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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