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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2015(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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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宁,尾随他人,跟踪等侵入以外的方式为骚扰。网友知悉被搜索者的详细资料之后,在他人住址之外盯梢,对被搜索者进行生活的恐吓和侮辱等都是人肉搜索中骚扰的表现。例如在2008年的王菲案例是“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北京白领姜某从家中跳楼自杀。她写下了她的死亡博客在自杀前,其中提及了工作单位地址,丈夫王菲的姓名等信息和记录了自杀的心路历程。随即2008年1月10日被大旗网刊载,同日也有天涯论坛发表了《大家好、我是姜某的姐姐》。这两家网站均对王菲的居住小区、工作单位。照片等信息进行披露并引起了网民对姜某死亡博客的愤怒。更有甚者写“贱人”“逼死贤妻”的句子在王某父母家门口,虽然妻子的自杀是由于王某婚外情所致违背了社会道德。但是现实生活中网友的的骚扰使其父母生活受到了不必要的影响。
三、如何界定“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
(一)、搜索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合法主体及信息的合力目的----必须是为了公众利益
分为公务机关,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顾名思义,搜集网络个人化信息资料的合法主体。执行公共事务的机关是法律授权,必须在限制在指责范围或者在职行为内遵循必要性原则,在法律的授权下搜集。搜集主体为非公务机关,需具备这些条件:
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经过合法提供者和所有人同意并自愿提供。
资料对合法提供者或所有人对整个网络环境或社会发展有利
无害于其他当事人
要经过有关的备案或比准
针对将个人利益的东西扩大到公众利益,往往打着保护道德和正义旗号的网友,就需要
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匡正。查询出来不属于法律认可的手段收集个人资讯和个人资料。可以通过广大的民众的力量来惩罚和谴责这种现象,这是作为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该意识到的:任何附带责任的自由,伴随义务的权益,行驶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他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不同的道德水平和人生理念下,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特征表现为存在冲突与纠纷的制度话而非任何意化,这也是野蛮与文明区别的根本标志之一。
(二)、隐私武安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
不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就是披露了所有的信息,因为在实践中区分是很有难度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如果有失误的披露信息是不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披露哪些信息是侵犯隐私权?
个人信息在保护隐私权的包括范围内的原因:其一,不愿意他人知晓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可以被纳入私生活秘密范围。其二,避免法律过分复杂话,个人信息可以被纳入隐私权来保护。如不被纳入隐私权的个人信息就要解决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问题来创设新的制度,增加法律的复杂性。
四、我国目前立法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规定的不足
没有明确隐私权概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其进行了了愿者性的规定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民法通则》中隐私权只作为进行间接保护的名誉权的一部分,没有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虽都有个别规定个人隐私权,但是只是缺乏操作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然而,我国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权的概念或者隐私权在刑法领域。2008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首次纳入刑法调查的范围,在已严重损害个人隐私权下才会发挥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救济方向的作用,否则不能适用刑法来保护隐私权。
我国民事研究事业由于起步晚,历来与阴私混淆人格权中的隐私权,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次,由于特有的中国文化影响,在我国私法领域中没有一部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的法律成文法律,没有受到立法重视保护的方法和程度。又因为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在隐私权中,是否侵犯隐私权以及公众对隐私权模糊的认识其问题的产生,在我国隐私权被侵害是相当突出的。
五、完善我国“人肉搜索”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途径
人格权请求权
所谓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人权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受害人停止加害人侵害,恢复人格权,排除妨害的圆满状态。具体包括预防妨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及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人格请求权的基本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权:人格请求权的基本权利是排除妨害请求权,当受到不法妨害之虐的民事主体人格权,得向人民法院或加害者请求加害者为或不为防止妨害的权利
加害人的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妨害事实和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除加害人寂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在性质上对人格权的侵害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除去法定权利以外的大部分人格权利益的损害,通过使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公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民人格权有较明显的侵害。错误逮捕、司法机关错误拘留、刑讯逼供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等等,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司法机关或是行政机关,是受害者在心里上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严重的屈辱,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是不言而喻的。
无论是有形性的财产,还是无形性的精神损害,人们往往只看到了物质损害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把物质损害视为直接损害而忽视了精神损害,却岁直接损害视而不见。这也就说明了,公民人格权的国家侵权没有任何精神赔偿,而民事侵权有精神损害赔偿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有失公正的。
六、结语
正确处理隐私权在法律中的完善人格权立法以及保护的同时,时刻理解认识隐私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构建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全面机制,实现“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尊重”的目标。为公民找到一个在网络自由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只有条文清晰明确网络隐私权,才能及时、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兼顾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构建一个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及网络和谐相处、健康发展、良性互动的网络新平台。以达到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双赢”目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迎接一个勤于探索、乐于诉求、勇于创新的时代。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32。
[2]王利明。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民商法律网。
[3]黄立、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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