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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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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摆在司法工作者和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何能够在我国法律关于财产继承继承方面,让债权人主动采取法律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从根源来看,这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尤为突出的表现在了财产继承领域之中。以己之见,希望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继承法 债权人 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遗产继承请求权
一、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现行继承法忽视债权人的权利
1、我国继承法在遗产债务处理方面的规定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以上条款体现了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具体规定;第一,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并同时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第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2、现行继承法忽视债权人的权利
第一,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受到了无条件限定遗产继承的严重阻碍。纵观世界各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一般是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发展,即从无限继承到有限继承方面的发展。然而,各国都有条件的实行限定继承这一制度的,在我国,是没有条件限制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其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例如,另外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其他特定的程序。我认为这当然不是必须的,因为这样即可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是我国《继承法》关于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中问题实现上一个显著的缺陷。
第二,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化,在关于对被继承人的清偿债务的问题上没有详细的规定,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一定的难度。法律的可操作性在于切实具体。我国在这些问题上指定的规范,很多都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或者说实际操作性不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例如,“债务清偿优先的规定”,就因为这个原因无法得到实现。
(二)实际生活中侵害债权人的权利
1、被继承人侵害
被继承人生前为了让自己的债务得以逃避,让自己还债的能力得到降低,便开始实施一些非法手段,比如非法处理自己的财产或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侵害主体是死者本人,意图不良,侵害时间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的前一段时间,但其后果体现在遗产清理时,侵害手段往往看似是合法处分,实际上却是非法的,模糊性和隐蔽性很强。更由于“死无对证”的问题,致使债权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往往很难得到救济。
2、继承人及他人侵害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继承过程中,侵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多方的不法侵害。例如,会受到一个或多个继承人,遗产的管理者,等认得人的非法侵害。从死者死后到遗产清理完毕前,都可能会发生侵害行为,而侵害手段也很复杂。很多人会有意无意的利用现行制度的缺陷侵害被继承人的权益。例如,没有关于遗产继承的公示催告制度,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没有通知债权人,则死者死亡消息债权人可能无法知道,因此,无法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再如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直接转入继承人守在,债权人很难知晓遗产的具体情况等,根本无法制止继承人继续占有、使用、乃至处分遗产等侵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
(三)债权人权利在财产继承中实现的障碍
我们国家的规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是主要方式。一方面,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此外,却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要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我们国家的规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是主要方式。一方面,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此外,却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要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看作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效制度是有限继承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问题的关键,就是要确定遗产范围。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是否能够得到行之有效的实施,关键是要取决于遗产范围能否得到准确划定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的非法手段予以侵害。但遗憾的是,我国继承法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
二、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一)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自愿继承原则。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对强制继承的否定。古代继承法奉行强制继承原则,正统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男性直系亲属)无继承选择权,他必须继承被继承人法律地位,为被继承人清偿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财产,而只有累累债务,继承人也不能拒绝继承。至近代,家族观念日渐淡薄,家庭成员逐渐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社会以个人为本位,强制继承原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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