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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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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摘 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数量的急剧增长,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种常见高发的犯罪类型,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一大隐患。时下,不少学者对交通肇事逃逸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作了较为深刻的研究。但是,在其讨论过程中仍然存在某些观念的差异和分歧,因此,本文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构成以及认定等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以期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及其司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性质 构成 认定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抢救被害人或者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理而逃逸,使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了主要依据,一方面对包括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内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对于统一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并未结束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进一步探讨,反而引起理论界的激烈争论。本文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其性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又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里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学界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界定上存在不同的见解。本文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为了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在未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从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逃跑,而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界定过程中,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刑法所要惩处的逃逸行为,就要明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与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逃逸行为本身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而出现的,即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立法上将这种情况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相并列,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情况反映出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使肇事后的抢救以及侦查工作无法及时正常进行,往往使原本可以消灭的结果要件发生危害实害化,并使肇事责任往往无法准确认定。因此,从立法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法律之所以加重处罚肇事后逃逸行为,并非因逃逸行为本身,而是为了处罚该逃逸行为所导致的抢救义务的缺失及法律责任的逃避,以及以此方式来警戒或者期待行为人,使其有预测性地按照法律的相关规范实施其行为,避免同类事故的再度出现甚至更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达到保障法秩序完整与安定的目标。所以,作为一种加重情节的逃逸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不履行应尽义务的不作为行为。这种不作为的逃逸行为,表征着逃逸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而这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则表现在行为人不履行保护现场、进行抢救、迅速报案的义务上。行为人的这种履行保护现场、进行抢救、迅速报案的义务是因其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一定危害结果而产生的,也正是这些义务使得行为人陷入了保证不发生更严重后果的境地,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义务,反而逃而逸之,则只会越陷越深。因此,行为人必须实施一定的作为,才不至于被予以加重处罚。
二、交通肇事行为的构成及认定
在清晰地理解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之后,要判断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还需进一步加以分析。下面就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个问题,剖析一下逃逸行为的特征与构成。
1、前提条件: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交通肇事且具有逃逸等加重情节的,就应当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本文不赞成这一观点。理由如下: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性质来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也就是说,构成逃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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