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格式
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 首页 |
  • 毕业论文 |
  • 论文格式 |
  • 个人简历 |
  • 工作总结 |
  • 入党申请书 |
  • 求职信 |
  • 入团申请书 |
  • 工作计划 |
  • 免费论文 |
  • 现成论文 |
  • 论文同学网 |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

本论文在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栏目,由论文格式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www.lwgsw.com,更多论文,请点论文格式范文查看 在结合式名目下更接近于概括式,而不是近于列举式。这种观点认为,第一,《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是概括式规定,其在总则中的位置表明立法者的本意是将其作为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加以规定,而第12条的否定式列举才是对它的例外。二者的结合才使受案范围的模式统一和谐。第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肯定式列举条文本身是对第2条概括式规定予以列举、细化及示范的性质,而不是界定范围。第三,2000年3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进一步趋向于概括式模式,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有所突破,该《解释》第1条第1款首先概括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2款以否定列举式规定了不予受理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两相比较,不难体会两者的区别:首先,行政诉讼对象上,有“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之别,后者外延较前者大;其次,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主体上,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之别,后者显然包含前者;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上,前者要求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客观”的“违法”标准,后者则只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是否违法,理应是实体审理问题。亦即“主观”的“不服”标准。而从起诉程序上来讲,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仅是诉讼实体审理问题,未经实体审理,在立案时即要法院立案人员判断所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显然在逻辑上难以立足;而且,有些情况下,合理性审查,也是行政诉讼审理的组成部分,片面强调“违法”标准,无疑是忽略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权力。
因此,《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更好地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实质,符合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我认为,《解释》在受案范围规定上的变化,我们不应该仅局限于字面意思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这种变化中树立这样的司法审查原则:从只有明文规定的列举范围才能受理为原则,转变为只有否定列举范围才不能受理为原则。只要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侵害或影响,法院主管受理就是原则,而不受理只是在此原则基础的特殊例外,即法无明文禁止即可受理。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
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解释》第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令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式规定
《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受案范围为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此后,又在199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0年3月10日废止)当中,增加列举了劳动教养决定、强制收容审查决定、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等内容。尽管该司法解释被废止,但按照上述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劳动教养决定等应在可诉行政行为之列,故司法解释的废止绝不能理解为劳动教养决定、强制收容审查决定等不可诉,理由很简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规定,上述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令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列举,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都不应受到影响和限制。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式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排除了下列行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则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进一步明确下列行为行政诉讼不可诉:(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相对于民事行为、刑事行为的可诉性相比,行政行为可诉性具有如下特征:
行政行为可诉性对象是行政行为
民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刑事行为是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行政诉讼的客体是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诉权只有行政相对人所享有
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是行政相对人无权提出相对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行政相对人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三)行政行为可诉性之诉是一种公法之诉
民事诉讼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一种诉讼形式,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是完全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刑事诉讼是一种公诉形式,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上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侵害,而是基于法定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诉讼则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诉讼一方当事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结 语
根据目前的实践情况,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粗略界定为:一切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只要它影响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就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非该行为在性质上不宜进行行政诉讼。


参 考 文 献
1、杨小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杨海坤编著:《行政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4年。
4、刘善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载于《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第54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2/2


上一篇:论遗嘱继承中的问题及其法律完善 下一篇:轻微伤害类案件的思考
Tags:我国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收藏】 【返回顶部】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
计算机论文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如发现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删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论文格式网(www.lwgsw.com--论文格式网拼音首字母组合)提供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格式范文,毕业论文范文

Copyright@ 2010-2018 LWGSW.com 论文格式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