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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技术规范有关定义条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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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定义条款的设置不局限于总则和附则中,而是根据需要在分则中也设置了定义条款。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位置的大法,一般都采用了这种设置方式。例如:《合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都在分则中或者需要的位置分别设置了该法律涉及的各种词语的定义。
(二)定义条款的表述
经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定义条款在表述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够规范、缺乏统一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谓语动词表述不规范
以内涵式定义为例,有的表述为“是指”,例如:《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而有的则表述为“为”,例如:《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还有的表述为“是”,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等等。
2.引导词(语)表述不规范
在现行法律中,有的定义条款使用了引导词,即“本法(本章、本节、本条、前款)所称”,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劣药……;而又有相当一部分没有使用引导词,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同时,系列定义的引导语表述也比较混乱。有的表述为:“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例如:《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而有的则表述为“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例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等等。
3.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
在现行法律的定义条款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最是五花八门。有的给被定义词加上双引号。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有的在被定义词后面使用逗号。例如:《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有的在被定义词后面使用冒号。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病原携带者:指……。还有的在谓语动词后使用冒号。例如:《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是指:……等等。
4.表述语序不统一
定义条款一般包括被定义词和定义的内容。在一般语言环境中标准的表述语序是,被定义词在前面,定义的内容在后面。例如:《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绝大多数的定义条款采用标准语序来表述。除此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定义条款,采用了被定义词后置的表述方式。例如:《刑法》中对“犯罪”、“故意犯罪”等概念的定义就采用了此种表述方式。《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此种表述方式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中使用较多。
三、定义条款在港、台法律中的使用情况
(一)在香港法例中的使用情况
定义条款在香港法例中使用得比较规范。香港法例的第一章是《释义与通则条例》[
.香港政府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该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有关法例的释疑、适用范围、释义的法律,订立关于这些事宜的一般条文,对法例和公共文件中的词语和词句下定义,订立关于公职人员、政府或公共机构合约、民事和刑事程序的一般条文。《释义与通则条例》第三条“词语和词句的释义”中对香港法例和公共文件中常见的需要定义的词语和词句作了列举式的定义。例如:“特区政府”(Government)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大律师”(counsel)指获原讼法庭认许、可以大律师身分执业的人。《释义与通则条例》中规定的内容适用于所有香港法律,其地位相当于内地的《立法法》。
除了《释义与通则条例》外,香港的成文法律基本都含有定义条款。其中I部(相当于内地法律的总则)包含的定义条款,一般设置在第二条,条款名称为“释义”,条款内容为涉及整部法律的名词术语。例如:《劳资关系条例》第二条中对“一方”、“仲裁”、“特别调解”等词语作了定义,贯穿于整个条例。而II部(相当于内地法律的分则)包含的定义条款,一般设置在本部的开始,条款内容只涉及本部的名词和技术性词语。例如:《汇票条例》第三条对“汇票”作了定义,仅适用于第II部“汇票”部分的内容。
(二)在台湾六法[
.黄荣坚、许宗力、詹森林、王文宇,月旦简明六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9]中的使用情况
台湾法律体系与内地法律体系基本相同,其中关于定义条款的设置和表述方式也与内地相近似。定义条款的设置情况一般有在总则中设置,以及相关章、节的开始处设置。表述方式主要有“本法所称XXX系指……”、“称XXX谓……”、“XXX谓……”、“本法所称XXX包括……”等等。
四、关于定义条款设置和表述的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并结合各省市有关定义条款的使用情况,本文建议,定义条款的设置和表述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因法制宜,力求做到合理安排定义条款的位置,科学规范定义条款的表述方式。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定义对象
明确定义对象,就是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定义哪些词语。根据定义条款的概念,我们认为,定义的对象应当是法律规范中一般人不熟悉、不理解或者可能产生歧义的词语。具体应当包括:法律专业术语、某学科的专门用语或某职业的职业用语、一词多义或具有专门涵义的常用词语。
(二)规范定义表述
1.单项定义的表述
单项定义的结构一般为:引导词+被定义词+谓语动词+定义内容。引导词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定义的使用范围,一般应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前款)所称”。内涵式定义的谓语动词一般应表述为“是指”。外延式定义的谓语动词一般应表述为“包括”。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两种单项定义的表述方案供选择:第一,在被定义词后加逗号,这是现行法律中的通常做法。具体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前款)所称XXX,是指(包括)……”这种表述的好处是被定义词突出、语义清晰。第二,在被定义词、谓语动词和定义内容之间不使用如逗号、冒号等标点符号,只是给被定义词加双引号。具体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前款)所称‘XXX’是指(包括)……”。这种表述的好处是既能突出被定义词又能避免语句的断裂。
另外,定义表述一般应尽量使用标准语序。但考虑到被定义词后置的表述方式是基于某种特殊需要,通过后置被定义词来突出定义内容。特别是在刑事法律中,此种表述方式使概念更加明晰,让人印象深刻,有利于呈现法律的威慑力。因此,可以继续保留,但对其使用应适当予以限制。
2.系列定义的表述
系列定义的结构一般为:引导语+各单项定义。引导语可以规范为“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各单项定义可以省略引导词,每个定义作为一项,分行列举。按照语法规则,分行列举的各项间,一般应使用分号间隔。如单项定义是多重复句,已使用了分号,各项间可改用句号间隔。具体表述为: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XXX’是指(包括)……;(。)
(二)‘XXX’是指(包括)……;(。)
(三)‘XXX’是指(包括)……。”
(三)合理安排位置
1.在总则中设置定义条款
对于涉及法律调整范围的基础性词语,一般应在总则中设置定义条款。这类词语通常属于本法的基本概念,贯穿该法律的始终。定义条款位置一般应安排在总则或法律的开始处。
2.在分则中设置定义条款
对于涉及概念、术语相对较多的基础性法律,如果只在总则和附则中设置定义条款,可能会影响法律的结构和表述的连贯性。因此,可以在分则中的有关章、节、条中设置定义条款,但其位置一般应当安排在有关章、节、条开始或结尾处。
3.在附则中设置定义条款
对于涉及整部法律的专门用语或职业用语,一般应在附则中设置定义条款。这些词语虽然涉及整部法律,但是又不属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对法律内容的整体把握影响不大。同时,由于此类词语往往数量较多,如果都放在总则中定义,会影响法律的整体结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义条款的位置一般应当安排在附则的开始处,对于被定义的词语,应当采用系列定义的方式分项列举。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从微观层面对法律中的定义条款的设置和表述进行了规范性的建议,并且引用了大量的立法实例,以期对今后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参考资料:
[1]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商务印书馆。2006.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11年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民出版社。2011.3
[3]香港政府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
[4]黄荣坚、许宗力、詹森林、王文宇.月旦简明六法.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9
[5]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1月24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阅资料
[6]现行有效的法律目录(2011年2月25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阅资料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简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阅资料
[8]语言文字专家对立法技术规范部分项目的意见(内部资料)
[9]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参阅资料
[10]立法技术规范11省市座谈会简报。2009.4
[11]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立法技术有关问题的意见。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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