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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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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须先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史。
所谓社区矫正,就是将不需要、也不适宜监禁安置到某个社区的罪犯,由相应的司法机关以及一些民间机构和社会志愿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心理等各方面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迅速的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颁布,标志着中国社区矫正的新时代的到来,对社区矫正的定义、意义、范围和任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要求各部门的试点工作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机构的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在社区矫正制度中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是持续的发展。2003年之前,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达的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例社区服务令最具有创新性,这是我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上的一个进步。但自2003年的《通知》颁布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不区分未成年人和成人的社区矫正,只有极少数地区,如上海,在社区矫正中区分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社区矫正。这样来讲,我国的混合模式社区矫正不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开展,需加快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当前状况及其分析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当前状况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没有将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区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现状只是主要体现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现状之中。
自《通知》颁布,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也收到了一定成效。较为突出的有“从农村包围城市”的北京模式,“政府主导、社团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上海模式,“探索恢复性矫正”的江苏模式和“党政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浙江模式,都具有其特点,其中浙江省的制度,抓紧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成立社区矫正管理科,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和社会资源,重视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当前状况的分析
自2003年社区矫正在上述等地试点进行以来,我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也暴露出了问题和不足。
第一,符合未成年人特色社区矫正项目的匮乏。虽然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以外,还同时采取了一些适合于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如公益劳动、心理矫正、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但适合未成年人矫正项目还是很少。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占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比例较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适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较为稀少。除了技能培训、社区服务和一定的教育外,如今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并没有特别,而且部分现有项目并没有很好的矫正效果,比如部分未成年人在开始就持有抵触情绪的思想教育,就很难从根本上进行矫正。
第二,专业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人才匮乏。《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带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机关进行配合,乡镇司法所、街道担负社区矫正的工作。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才队伍,更加缺乏专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同时,由于区域间的差异,有的地方司法所人员建制不全,无力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所建制完备的地方的工作人员往往身兼多职,不能全身心地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此外,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难以与未成年人有效沟通。成立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显得十分必要。
第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的认知。只有实行严刑才能惩罚犯罪的重刑思想,在广大人民特别是一些司法机关人员的心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惩罚教育罪犯采取监禁刑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当今犯罪率高发的社会,人们对于将罪犯放入社区改造教育是否会对社会产生威胁还是有很大的顾虑。因此,一些司法机关人员宁愿把罪犯放到监狱,也不愿放到社区进行改造。
第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统一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没有区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成年人社区矫正。《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各相应机关的职责以及如何进行协调配合,难以形成有效实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此外,我国目前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仅仅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及各省市地方的一些规定,我国尚无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规定。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管理权限没有可以引用的法律,现行社区矫正管理机关除公安机关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外,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管理活动时没有法律依据。这将制约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目前,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或者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在其中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事业的需要。
第五,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未能有效提高未成年人正确认知自身行为。未成年人没有正确的认识,始终坚持自己的错误认识,对其进行矫正,都是徒劳的。同时,未成年人又因为其特殊的心理特点,对一些问题缺乏正确的理性的认识,在一些问题上,固执己见,特别是在一些涉及犯罪的问题上。因此,通过科学的方法,诱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大多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的认识,这其中的原因有自身的,但与现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未能有效提高未成人自我认识的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六,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未能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矫正环境。未成年人犯罪常因受不良环境影响逐渐迷失最终致使犯罪的。因此,净化社区环境可有效防止未成年人与不良因素接触。此外,未成年人罪犯大多是缺乏家庭关爱或被惯坏的,往往在家庭里得不到情感或心理上的满足以及缺乏沟通。但良好的社区和家庭环境往往很难达到,这也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第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经费投入不足。强有力的经济保障是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之一。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社区矫正法》后,3个首批试点地区,议会当时为此拨款150万美元,又于1975年拨款700多万美元,社区矫正工作将扩大到18个县。1977年,继而拨款1360万美元,用于已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地区。[]而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认识上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在资金方面投入比较少,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而与矫正工作相比,国家在监狱建设的投入却是十分慷慨。据统计,我国监禁一个囚犯每年的平均成本大概超过1万元,这仅是监狱的日常运作费用,并不包括建设费用[]。21世纪,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如果把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的未成年人罪犯放到社区进行改造,不仅可以减轻监狱压力,也可避免在监狱服刑中的“交叉感染”。由此可见,我国应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的资金投入。
三、补充健全我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补充健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将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放到社区,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教育改造工作,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改过自新,从新走入社会的新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执行方式发展的结果,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刑罚的发展趋势,符合人道主义要求。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补充健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主要有:第一,可以较好防止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监狱的“交叉感染”;第二,可以极大降低因“标签化”而给未成年罪犯带来的心理上的自卑感;第三,可以极大地缓解监狱压力,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可减少行刑的成本;第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可以增强教育的有效性,更能够为未成年罪犯所接受;第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社区、家庭之中教育改造,也是人道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补充健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措施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制约未成年人矫正事业发展的绊脚石,不解决当前的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就不能更大更好的发展。针对出现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加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需要完整的、科学的法律作指导。虽然现阶段相关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但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却鲜有规定,即使有,也一笔带过。因此,必须加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由于各省市的情况差异,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允许各省市制定适合本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规。
第二,鉴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和工作主体分离,应对现有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或在社区矫正机构中设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科室,全程负责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从而有效避免因衔接不当造成脱离监管的现象。
第三,建立既懂法律、心理知识,又熟悉社区工作的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在建立矫正队伍时,大力引进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的人才,专职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矫正工作,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永葆生机。此外,还应该充分发挥社会青年志愿者的作用,成立专门负责矫正帮扶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第四,学习借鉴国外,拓展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有的项目。目前国际上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有很多已趋于成熟,针对我国缺少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果,比如美国的缓刑、释放后安置、养育之家、家中监禁等。此外,为避免未成年人再与不良人员接触,可以尝试对被矫正对象下发禁止令,禁止其与不良人员接触。针对我国的特色工读学校,不妨对工读学校进行改革,把它建成富有中国特色的养育之家。
第五,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一份有效的实施方案和详尽的计划有助于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实践成果,在进行矫正之前,先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比如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等,然后在为被矫正对象量身打造,制定专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从主观上认识自身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思想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转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不能停留在空洞的说教,否则枯燥无味的说教只能是引起被矫正对象的抵触。因此,必须结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以及未成年人感兴趣的事物,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展开教育。
第七,进一步提高相关领导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全社会的不可或缺性。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目的、重要性、特殊性以及在我国当前司法工作的必要性,要在矫正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矫正质量。这样才能切实的保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强化在全社会的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宣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须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学习,打消群众的疑虑,让所有的人都意识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刑罚,以提高执行力和质量,消除未成年人刑事监狱标注,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自《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颁布以来,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未成人社区矫正制度还需发展与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任重而道远,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下,以及全社会的参与,我国未成人社区矫正工作定能取得进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定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
注释
①http://www.chinalaw. gov.cn/article/xwzx/fzxw/200709/20070900023679.shtml,《未成年犯罪率螺旋式上升年龄呈现明显示低龄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②http://news.sohu.com/20100901/ n274619452.shtml,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动的数据报告,操学诚
③④荣容,肖君拥等: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5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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