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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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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这些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将依照受贿罪处罚;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依受贿罪定罪处罚。关于行贿方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贿罪处罚。 为了促使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对公司、企业人员商业行贿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上,主要应看行贿数额的大小。如果行贿行为数额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就不构成行贿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
(一)完善民事责任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惩罚的主要是行贿者,如果加大商业贿赂违法成本,让行贿者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数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念头。
1.大幅提高固定数额的罚款幅度
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情况,可将罚款幅度由目前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有非法所得的,除了规定没收非法所得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应该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方式,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金额、贿赂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手段,有效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4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335.
]4
2.完善有关经营者的损害赔偿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条款没有界定“被侵害的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在权利归属方面比较模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反垄断法》第12条关于“相关市场”的规定,即“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竟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相关市场”的经营者即为“被侵害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实施商业贿赂的侵害方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直接的,它往往体现在多个方面,很多时候只是表现在经营者损失了一种公平竞争的机会,或者说是一种公平取胜的可能性。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当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或侵害方获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法定赔偿(定额赔偿)。笔者建议,可以参照知识产权法关于定额赔偿的规定,将商业贿赂的定额赔偿数额规定在50万元以内。
(二)完善监督制度
商业贿赂一般都是一对一的交易,隐蔽性强,查处取证困难,仅仅靠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市场巡查和调查取证,是很难发现线索的。为了使执法机关更有效地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来揭发商业贿赂行为。许多国家建立了商业贿赂举报制度。例如,日本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并对举报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我国有关机关虽然也有相应的举报制度,但在举报方式、为举报人保密、提供奖励等方面还有改进的必要,要拓宽举报渠道,切实有效提高知情人员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积极性。首先要创新改进举报方式。在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信函举报、上街法制宣传当面接受举报等传统形式基础上,不断创新改进举报方式,方便群众举报,如开通网上举报、线人举报、推广密码举报等新形式。在方便群众举报的同时,从技术上加强安全系数。如在密码举报情况下,由举报人在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或网上举报时自己设定密码,通过密码和举报受理部门来联系,受理部门以密码形式与举报人在社会上公开联系,从受理、登记、审批、转办、查处、奖励各环节严格保密。其次要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举报人保护责任倒查的作法,明确举报处理人员的责任。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应一律归口管理,由专人统一管理,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受理、保管、移送、调查、反馈、奖励等工作,同时严格保密制度,不准摘抄、复印、压案、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在举报线索移交时也应建立相应的手续,防止丢失、泄密。将了解举报线索的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绝不能把举报线索转到被举报人单位。一旦发现举报线索泄漏,要倒查责任。提高打击举报人的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对侵害举报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再次要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加强奖励经费的保障,加大奖励的力度与幅度。公布奖励标准、数额,但同时也要做好奖金发放的保密工作,防止因发放奖金暴露举报人身份从而导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出现。如密码举报、网上举报时,奖金的发放不直接与举报人见面,也不当面交给举报人而是通过银行帐户转存,使受奖励者能够安全地获得奖励。
(三)完善刑罚设制
1.增设财产刑
对那些于金钱有较强感受力的人来说,财产刑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对商业贿赂犯罪适用财产刑,不仅从金钱上剥夺了犯罪人通过犯罪手段所获得的不法利益,而且给予犯罪人欲得反亏的惩罚。许多国家在立法上普遍对商业贿赂罪规定了罚金刑。笔者认为我国也应仿照其他国家作法,对商业贿赂犯罪增设财产刑,在立法上坚持罪罚相当,利于执行的原则。对重刑犯,部分可继续适用没收财产刑,部分适用罚金刑。重刑犯以判处自由刑为主,罚金数额可相对少些,对轻刑犯可较多单处罚金、适用缓刑或并处罚金,罚金数额可相应增大。具体设想如下:
(1)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贿赂犯罪均规定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主要罪种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2)被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贿赂犯罪均规定并处没收部分财产或并处贿赂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3)没收财产刑均规定“应当并处”没收财产,而不是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防止执法不统一。(4)明确没收财产刑执行的相关规定。在全部没收财产时,刑法应有条文详细规定“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具体范围。
2.改造资格刑
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对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均规定剥夺及限制其市场准入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格,以剥夺其再犯能力。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进行分解并充实资格刑,如针对商业贿赂者的商品经营身份,根据贿赂情节对单位分别并处或单处剥夺荣誉称号、限制经营范围、予以强制解散等,对个体可并处禁止一定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等,以此动摇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基础,从而有效预防主体的再次犯罪,尤其在对单位执行罚金刑困难的情况下可使判决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解决单位犯罪刑罚单一的弊端,对治理商业贿赂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远期效应。此外,资格刑完善以后可以对罪行较轻的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独立适用资格刑或结合财产刑适用,使刑罚适用可选择模式增多,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充分实现。
3.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及严格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
为了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滥用缓刑,应在刑法上明文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刑法可以明文规定,只有在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以及退赃表现好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文化素质往往较高,而且这些人往往有较大的关系网,很容易通过疏通各种关系而获假释、减刑或监外执行。为了防范这些人利用关系获得提前释放,也为了加强刑罚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的威慑力,我国刑法对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应明文规定更高的适用条件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5吴宗宪.治理商业贿赂之我见[J],人民检察,2006,(7),13.]5
结 语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试着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其表现形式入手,剖析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阐述商业贿赂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带来的不良影响,并结合国情,从我国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情况,试着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就现行相关立法,浅析我个人的看法。虽然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法规实施时间还比较短,因而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是不可避免。这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就当前国际形势看,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加强,这就要求有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体制,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因而商业贿赂作为其一,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对其加以限制,以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使本国在国际上的经济交往中免受其害。就我国而言,中国加入WTO,国内经济要与世界经济接轨,这就要求我国在市场运作及相关立法上与之相适应,从商业贿赂的危害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禁止商业贿赂是势在必行,中国加入WTO以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搞跨的不仅仅是国内某一企业的经济,而是势必会给我国整个民族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在国际经济往来中难于立足,这是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所不愿看到的,因而这就要求经营者严格守法,与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斗争;国家相关职权部门,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严、从快地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民族经济在国际交往中充满生机,稳步增长。
致 谢
我的论文是在指导教师胡悦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进行的,从选题、资料收集、提纲写作、到论文撰写都倾注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每次遇到问题时老师都不辞辛苦地指导、讲解,花费了老师不少宝贵的时间。在此,我向老师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度的责任心使我终身受益!
此外,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还得到学习中学各位老师热心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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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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