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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0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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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例如,王李两家为邻居,经常因小事产生争吵,王某与妻子商量教训李某,后觉得先打人没理,就故意与其发生争吵,先是大骂李某,产生肢体接触,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对李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打成植物人,这就是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
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假想防卫。
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
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事后防卫。
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2004年8月16日晚,雷某与张某在夕阳红宾馆夜市吃饭,因为座位问题与姜某、刘某、李某等人发生口角,姜某等人用手中的啤酒瓶、小板凳等东西向张某和雷某打来,张、雷二人被打伤,二人掉头就跑,跑到夕阳红东门口看见穿便衣的民警吴某拦住去路,雷某和张某以为是吴某与姜某一伙的就用力把吴某推了一下,结果吴某被推倒撞向烤羊肉串的车子,被烫伤。张、雷二人属于假想防卫,又因他当时无法预见吴某是民警,不属于过失行为,而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张、雷的刑事责任。
其次,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那么什么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和不法侵害的结束呢?我们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在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以后,才能实行正当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正当防卫时刻可以比不法侵害着手实施早一些,而这种早一些,又必须是防卫人直接面临明显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否则将会使“防卫”变成“预防”,产生滥用正当防卫的弊端。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结的时间,应该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在这个时间以后,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停止,因为此时,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扩大或减小侵害的危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三项指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况,都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是对行使防卫权在时间上的限制。为什么要对行使防卫权的时间上加以限制?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国家和法律加以保护,国家设为特殊的机关行使司法审判权,以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进行侦查、逮捕、审判和惩罚。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而正当防卫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权利。
就防卫目的的正当性的具体内容说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二、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的自我防卫。
三、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就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来讲,我们要注意区分形似正当防卫实为违法犯罪的以下四种情况:
1、 防卫挑拨。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诱惑他人向自己实施侵害,而后借口“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则是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2、 相互斗殴。只要形成相互斗殴,双方的行为就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都要付法律责任。
3、“大义灭亲”。“大义灭亲”是指秉公执法、为维护正义而不惜牺牲亲属的私情,也就是对亲属的犯罪同样依法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对“大义灭亲”理解为可以把亲属中的违法犯/6罪分子私自处死是不允许的,是破坏国家法制的。“大义灭亲”同样不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如果亲属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时,同这种违法犯罪作斗争则是正当防卫行为。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还击行为。“由于其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也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两个问题
(一)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付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以为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侵害的强度极大,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从而产生极大的危机恐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才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这种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因而是合理的,适当的。
(二)防卫过当。
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是防卫行为的量变而引起的质变。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它已经不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就转化为犯罪行为。防卫行为是受正当防卫目的制约,是这一目的客观化。同时防卫过当行为必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防卫过当是结果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结果犯是指以法律规定的一定结果为其必要的构成要件的犯罪。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以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来衡量,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就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因此,防卫过当只以重大损害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正当防卫的损害结果是为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是应有的损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防卫过当的损害结果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是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说,造成了一定的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结果不一定都是防卫过当,那么,凡是防卫过当则一定在客观上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防卫过当不能不强调其应有的危害结果。
防卫过当的罪过犯罪构成客观条件是防卫过当行为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危害结果的统一,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和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艮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过当的总是一定的行为,结果则是衡量其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客观的标准。正当防卫行为之过当,就是表现在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结果。防卫过当行为是其所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而重大损害是确定防卫过当的根据。凡防卫过当的,必然造成重大损害。凡是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莫不是防卫过当。所以,我认为,防卫过当行为和其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统一,是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防卫过当的形式我认为,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支配着防卫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防卫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因此,防卫行为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防卫人的心理状态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而希望其造成伤亡。那么,据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呢?不能。因为,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显然防卫人故意实行防卫并不属于犯罪故意。因为在这种心理状态中,并不包含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伤亡的心理态度也就不具有主观恶性,而且是防卫人高尚的道德情操的体现。既然在防卫过当中,只有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且希望这种不应有危害的发生,才是直接故意。那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直接故意吗?不能,如果防卫过当可能由直接故意引起,那就否定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而且还必须承认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显然,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动机不可能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共处同一个人的头脑中,因为它们互相对立和排斥。所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间接故意,因为所谓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是指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放任不应有的危害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在防卫过当中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对一个未使用凶器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人连砍几刀,对于由此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情况,防卫人不可能没有认识。意志因素是指防卫人对自己的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指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在防卫过当中也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因为防卫是出于正当防卫目的和动机,是反击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主观上可能出现反正是你动手,我过当点也没关系的思想,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这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实际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防卫过当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可能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重大损害,同时,在有些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无论哪种情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防卫过当在客观上侵害了我国刑法的保护的一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在主观上对于防卫过当具有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因此,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是客观上的危害性和主观上的罪过性的统一。
总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正当防卫具有阻却定罪的功能,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小结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民,应彻底理解正当防卫这一刑法理论,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便更好的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高唱共产主义社会主旋律、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高铭喧主编:刑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新编中国刑法学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
喻 伟主编:刑法学专题研究
姜 伟:犯罪形态通论、正当防卫
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新刑法教程
张明楷:犯罪论原理
高西江:刑法的修订与适用
曾奥兴:新刑法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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