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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口头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分析2015(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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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国当时声明保留时,目的就是为了从法律适用上排除口头合同有效的一切可能性。然而,立法上的扬弃恰恰使情况发生了“三百六十度的倒转”,继续坚持保留的话,会导致适用正在施行的《合同法》来判断口头合同效力的情形发生,结论则会与以前完全相反,合同变得有效了。这样一来,无论是保留是否应该坚持,或是保留是否有效,这样的命题似乎都变得没有意义。只要国内法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这一事实没有变化,最终法律适用的结果都是口头合同有效。
综上,正是由于《合同法》的施行,不但使我国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声明的初衷不能实现,而且使人民法院在适用《公约》时,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会陷入法律适用的“怪圈”。是继续坚持保留,修改国内法与之协调,还是撤回保留,使得《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结果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目前我国仍坚持该项保留的现实条件下,人民法院不得不面临这一难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不应只是着眼于保留声明未撤回的事实,简单地认定口头合同无效,而是应正视“躲藏”在这项保留背后的矛盾和无奈,进行理性的思考,作出适当的裁判。
五、人民法院对口头协议的认定和处理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协议内容又不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有异议,又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无异议,且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仅对协议中的质量、期限、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有异议的,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4、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价格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实际履行的,按合同未成立处理。如已实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依实际履行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六、口头合同发生纠纷时注意事项
1.产生纠纷的举证
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王克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所以,口头约定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2.实践中规避风险
亲友之间,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所以我建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3.不宜采用口头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约定的合同,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在实践中,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明确规定,如案例一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保险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
七、案例分析
案例一、
毕业生小张在人才市场顺利与一家培训公司达成招聘协议。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培训公司经理承诺试用期结束小张转正后将另外有电话补贴和交通补贴。对于经理的口头承诺,小张非常不放心,希望经理能在就业协议书上进行相关的文字说明。经理也同意了,但对于具体数目,经理说如果现在约定数目,在试用期后公司进行补贴调整的话,小张会吃一点亏,因此建议小张到公司报到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再定。小张见经理说得也在理,所以没有反对。 但当小张到公司报到签劳动合同时,看到合同里有关电话补贴和交通补贴的相关条款时,却有点懵了。合同里规定,电话补贴只限于公司的业务电话费,如果是私人电话费则要相应的进行扣除。而交通补贴也只是补贴小张每个月现住所到单位的几条公共交通费。而小张因租房住在单位附近,因此交通补贴实际为零。 小张拿着合同去找公司人事部门询问,人事部门很明确地答复小张,以当初的协议为依据,以公司的制度为标准,结合小张的具体情况,相关补贴只能这样。小张很委屈地问,当初招聘经理不是答应数目另定吗?人事部门经理说,口说无凭,人事部门核定员工收入时只能按双方协议办事。招聘经理当初定下的标准也以书面文字为准,我们无能为力。 小张这才意识到,协议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才会有用,而对于口头协议如果得不到对方认可,那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自己也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有过口头协议。带到如此,只能自己吃亏了。
案例二、
黄先生说,今年8月,他从外地来洛阳工作。为上班方便,黄先生在单位附近城中村找了一所房子准备租下。房东领着黄先生看完房子后,黄先生表示满意,双方大致商定了一下,但是并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我当时急着找个房子住下,也没考虑那么多。”黄先生说,房东告诉他不用签协议,“登个记就行。”
据黄先生回忆,房东当时掏出一个小笔记本,然后在上面登记了黄先生的身份证号、电话等信息,而后告诉黄先生除房租外,还需交纳100块钱押金。黄先生表示疑问,但房东坚决表示付押金“是规矩”。
“押金是必须要付的,等你退房时会还给你。”房东告诉黄先生。
双方口头约定,租期满三个月后,黄先生可自行选择是否续租,若决定不再续租,房东退还100块钱押金。
到了11月初,因房租上涨,黄先生便寻思着换个房子租。此时,房东却告诉黄先生:换房子可以,但是房租概不退还。理由是,黄先生没有提前通知房东,且黄先生把租住的房间弄得凌乱不堪。而这些事项,在之前租房时,房东并未提及。“早知道当初定个合同了,口头协议不靠谱。”黄先生很懊恼,因为嫌麻烦,结果导致如今的不欢而散。
总结。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那种合同,我们签订时都必须谨慎。了解该有的法律常识,才不至于在发生纠纷时显得被动,尽量让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有利地位,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张渊;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研究[J];法学;2003年02期
[2]王全兴,侯玲玲;《劳动合同法》的地方立法资源评述[J];法学;2005年02期
[3]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2006年09期
[4]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J];法学研究;2002年04期
[5]王全兴;试论劳动者“进出”劳动关系的宽严选择——《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条文剖析[J];中国劳动;2006年09期
[6]许建宇;;我国无效劳动合同立法的成绩、缺失与重构[J];中国劳动;2011年11期
[7]于新华,杜波;试论无效劳动合同[J];中国农于新华,杜波;试论无效劳动合同[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3期
[8]王全兴;黄昆;;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的突破和疑点解析[J];法学论坛;2008年02期
[9]王盛,陈建光;英美法中的合同默示条款研究[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02期
[10]李坤刚;;论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两个问题[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02期
[11]黄忠;;现代合同拘束力正当化理论研究[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01期
[12]王全兴;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取向[J];中国劳动;2005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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