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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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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人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应承担债务
若公司属挂靠性质,那么其挂名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若。挂靠单位在公司成立时自筹资金达到注册资金,具有独的法人人格,则被挂靠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但收缴其各种管理费用及提成等。若挂靠公司自筹资金虽未达到注册资金,但在法定标准范围内,可认定其仍具有法人资格,被挂靠公司承担自筹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的清偿责任;如果挂靠公司所筹资金未达到法定标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则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若公司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或转移部分资金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抽逃的资金处于公司的注册资金,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如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的数额在法定的最低限额之内,则投资人仅仅承担其抽逃资金范围内的民事责任。若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能力,则由投资人承担全部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若投资人未实际出资而只是以贷款、担保的形式代替出资,投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以贷款、担保等形式代替出资是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同为实际意义上的出资,为尽相应的出资义务,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亦不予承认,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投资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2、未尽清算义务应承担债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在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有关经营的行为能力已经丧失,只能进行清算相关的活动。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进行清算并依法处分财产。若清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在拖延期间遭受损失甚至毁灭,债权无法追索的,应考虑让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对清算报告或证明弄虚作假,导致公司成功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只有经过清算程序,对债务清理完毕并出具相关债权证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若这个环节涉及作假,清算义务人明知作假行为而为之,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共同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未依法主动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时,由公司法人和开办者、投资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承担清算责任,若由于怠慢、故意拖延导致企业财产贬值、流失甚至毁灭的,必然导致企业财产非正常减少,使得企业财产无力偿还债权或无法偿还的,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应清算而未清算的行为,在未办理注销登记前,公司法人及其股东可共同列为被告进行应诉,其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解决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分担纠纷的建议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负担方式,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很难被执行。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成立清算组的权利被赋予“有关主管机关”,而“有关主管机关”并不明确。第二,清算组的独立地位得不到保证。第三,清算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有可能导致清算时间过长,久拖不清的情形,公司资产可能会因为清算时间的无限延长而流失、贬值。因此,在实践中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处理方案。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好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司清算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该责任分担的问题。
明确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效力
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还是对公司经营资格的剥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甘肃、辽宁两高级法院的复函中确认了吊销营业执照并非终止法人资格,而只是对经营资格的否认”的内容,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具有有限的法人资格。
完善清算制度
1、明确规定清算组的成立方式和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中提到的“有关主管机关”指向并不明确,并且很大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主管机关。在没有主管机关的情况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工作就无人承担和负责。即使有主管部门机关,清算组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清算组的组成成员是由公司主管部门制定,很难让清算组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清算程序,很大程度上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考虑债权人和股东人的合法利益。关于清算组行为的监督问题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导致公司法人在进行清算工作时很可能只是徒有形式而没有实质作用。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清算的时间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很多公司股东怠慢、故意拖延导致企业财产贬值、流失甚至毁灭,最终会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对于涉及终止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名义参与诉讼。企业法人未经清算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2、强制启动清算工作
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后,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有义务及时开启清算义务,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开启清算工作,但我国公司法目前尚未对这些行为进行硬性规定,导致清算工作大多徒有形式,而未达到实际效果。建议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在清算期间内,清算组“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司的营业能力已经丧失,但是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法院对清算申请进行受理后应要求立即成立清算组,通知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申报权利,并组成债权人和股东会议,监督清算工作的全力开展。
(三)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目的是刺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面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清算组发现法人的人格被股东利用来规避法律或逃避合同及其他义务,并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因此应当援引人格否认制度,来让部分或全部有责任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语
纵观近几年,公司诉讼案件越发频繁,大部分公司都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吊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等都是大家争论的焦点。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甚至前后矛盾,造成最终的执法裁判结果不一,影响审判的公信度。只有将法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区分,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其营业能力完全丧失,但是在注销登记之前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续存,依然可以进行清算相关的活动,并对清算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统一,才能真正保障合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立法对清算组的成立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并在合适的时间强制启动清算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范建,王建文:《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赵万一:《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金叶峰:《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的清算责任》.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4]谢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四川大学法学院,2007.
[5]牛坤,常文静:《我国营业执照制度现状:》.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4).
[6]柳经纬主编:《公司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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