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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特大杀人案主犯精神鉴定的必要性0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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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按铁瓦殿规定夫妻不能同住,邱住男人集体房,何则与六十三岁的老太婆同住一室,邱以同室一木工睡觉鼾声响为由,要求她俩让他住此间,她俩搬至后一间。半夜他又起来敲何的门,并问:“外面是不是有什么东西叫”,何因为白天的发誓和晚上的换房之事生气,故意不回答,而由老太婆代回答“没啥东西叫”。由于不是何回答,邱即认为何去熊房睡。何后来后悔,如果何亲自回答,消除邱的误解,也许不会发生此惊天惨案。何此时的一个回答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别,体现了邱为精神病杀人的偶然性。
5. 次日,邱情绪大变,不想看签了,只是在何的坚持下勉强看完签,他把何与熊之间的最寻常不过的互相看一眼,称之谓“眉来眼去”。这就是精神症状妄想知觉,知觉是客观事物的整体在人脑中的反映,而在邱知觉的过程中增加了妄想性的解释,称之谓妄想知觉。
6. 在七月一日下山的路上,邱痛骂妻子不要脸,并用膝盖顶她的胸口,这就是精神病人常见的胡言乱语和打人骂人。下山后到池河镇姓李的表弟家进晚餐时邱即扬言要杀人,李和何冉凤分别劝阻他。他们以为只是说说而已,谁也没料到他会真的在半个月后付之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应对是及时把他送进精神病院住院,切不可麻痹大意。
7. 七月九日他回到一心村看望岳父母,又去几家邻居家串门,还在父母的坟上把草锄掉,此时他已经忘掉了为了求生存他必须去做工挣钱养家糊口,以及筹集子女即将开学的学费,这种应对中的颠倒性,体现他社会功能的受损。
8. 七月九日村民阮仕强发现邱把二块石头放在脸盆中的怪异行为,问他为何这样做?他说这是二只螃蟹,这说明邱有错觉和胡言乱语。
9. 他在杀人时带有明显的“剩余杀人”的特点。“剩余杀人”是对方已经被杀死,还要继续砍杀。仅出现于精神病杀人或正常人对有深仇大恨的人才这样做。而在2006年6月30日前,邱熊间并无任何前隙。而7月15日邱杀熊后掏出心肺,切成片丝,炒熟装盘,又挖出二个眼球,又把胸脯肉和二块脚筋肉分别另置,这种肢解尸体都是“剩余杀人”的典型表现。
10. 滥杀无辜,他杀死了十二岁的小孩,杀时还落泪,也杀死了六十三岁的老妪。并讲准备去找婊子,玩一个,杀一个。而“残酷杀人”,“剩余杀人”和“滥杀无辜”恰恰构成了“返祖兽性化症状群”。
四、案情审判
12月8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在庭审中,法庭主要围绕此案两大争议焦点:即对犯罪的原因的认定和是否采纳"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展开,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张桦当庭提出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因其未提交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未得到法庭的采纳。维持原判 执行死刑
马加爵案例 当中有做相关司法精神鉴定 结果是没有问题 但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马加爵会做出这种事来法院经过对他周围的一些同学、老师,以及为了做他这个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了一些调查了解以后,得出一个感觉吧,马加爵这个人的性格比较内向,他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很少跟人交流、沟通,他就有什么事情很多都闷在心里面,得不到宣泄吧,排解不了,他的很多疑惑或者怨恨排解不了的话,越积越多,能量变到质变,导致最后造成在打牌那天,作为一个导火索,全部就爆发出来以后,很坚决地就要把这四名同学杀害。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政府强制医疗是一项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安全的有效措施。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基本的程序性规定,致使这一制度在实践层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践中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化的程序单方面做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决定的制作过程并施加积极的影响,对决定不服也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以获得救济。为保障强制医疗制度具备最低限度的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从而发挥其防卫社会、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路径的选择应当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构建专门的强制医疗程序,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一、程序正当之必要根据程序法的价值和功能,实体结论只有从法定程序中产生才具备基本的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强制医疗决定无论是由哪个机关做出的,普遍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由于无程序可循,“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自行掌握收治对象和程序。尽管公安部屡次试图制定规章,予以规范,但收效甚微。”
司法精神鉴定是对我国的法律以及杀人犯是一种完善的具体表现 是很有必要的 这可以引申到杀人犯的人格特征分析:
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有时也被叫做犯罪性格 反社会人格 反社会性格 病态人格等相关或同义概念 指的是行为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缺陷人格 是行为人社会化障碍的结果 一般来说 特大杀人犯大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性格内向阴冷 自私
由于缺乏人际交往能力 他们一般情感孤独 不愿和别人交流感情 大都只是生活在自己所冥想的圈子里面 利用幻想来生存经常表现为冷酷 执拗 阴沉 孤独等 同时 这种性格的内向性 也是其长期隐蔽的犯罪经历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也就更显得阴冷和内向 由于不擅于排除不愉快的情绪 难以进行自我调节 杀人犯经常体验到失败感和排斥感 造册很难过情感郁结 使得个体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强大的压抑感 为了消除压力 在他们看来 只有通过暴力来试图保护自己免受这种创伤 邱兴华在叙述犯罪的真正原因是熊万成侮辱了他的妻子 他承认自己没拿到证据 但他坚定地认为这是事实 所以把他杀了 他自己就是死一万次 也要将熊杀了 他同样憎恨他“不要脸”的妻子 说打算回家把她也杀掉 他还想杀他的舅老倌 他们把他欺负得太狠了 他说他应该先回老家把他们杀掉 再投河自尽或死在爸爸坟上 但后来又说 他想跑 去找“婊子” 玩一个 杀一个 在说这番话时 他咬着牙齿 仿佛对这些人有着对熊万成一样的仇恨 很明显的 他缺乏心理素质好的人自我调节的能力
2.报复心强 同情心缺乏
最重要的一些做人的基本理念需要载人的童年时期灌输 教育 一个人早年重要的不是有多少钱 而是家庭的氛围 可以一无所有 但只要有个人在身边哪怕安静而温暖地坐着 也能感觉到一种幸福 而恰恰这些正是杀人犯所缺乏的 家庭的解体 父母对孩子缺乏管教和失误 父母自己的犯罪行为等等均使得未成年人缺乏情感交流的能力 成年之后往往对他人缺乏热情 孤僻 不信任 对社会敌视 仇恨 和压抑感 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先哲李斯特早就有云:“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高鸿钧先生在《现代法治的出路》中告诉我们 :“制定外在的规则来改造社会 忽略社会本身形成的自我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和规则 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弊端” 制定良好的社会政策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根本方法 社会政策涉及面极广 包括教育政策 文化政策 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等 行为犯罪的内在根源是运用社会上不认可的 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某种需求 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具有不得已的性质 那种认为仅仅是贫困和贫富悬殊造成犯罪和违法的论点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 这可以解释福利国家瑞典违法案件和犯罪率都居高不下 而邻国瑞士则恰恰相反 而到了我们今天 再也不能再简单的认为那些杀人犯完全就是变态 恶魔 屠夫 对付他们用最简单的办法 隔离 流放 消灭就可以了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特大杀人案件的发生有在一定程度上市社会某方面制度缺失所造成的 这种现象不是通过杀人犯从个体上进行消灭就能抑制的 综合而需要对犯罪个体的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进行综合研究 通过采取内部和外部的预防措施建立长效的制度体系来达到治本的目的
又放火焚烧道观,制造了轰动全国的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此后案犯在潜逃过程中再添血案,在湖北随州市又持刀抢劫杀人,杀死一人,重伤两人。10月1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一审宣判后,邱兴华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31日上午,邱兴华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12月8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开庭,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驳回邱兴华的上诉,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立即执行死刑。 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邱兴华在安康江北被枪决。 因对道观管理人员斥责其擅自移动道观内石碑不满,并怀疑道观主持有调戏其妻的行为,遂心生愤怒,竟 为此连续残杀10人,作案后又放火焚烧道观,制造了轰动全国的陕西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惨案,此后案犯在潜逃过程中再添血案,在湖北随州市又持刀抢劫杀人,杀死一人,重伤两人。10月1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一审宣判后,邱兴华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31日上午,邱兴华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12月8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开庭,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驳回邱兴华的上诉,决定:判处被告治权利终身,并立即执行死刑。 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邱兴华在安康江北被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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