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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危险驾驶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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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制存在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刑法规范对相关罪名的规定存在标准不明和界限不清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形成了盲点。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两个罪名的刑罚有着天壤之别,适用不同罪名意味着对城市道路危险驾驶行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慑力,直接影响对其打击的力度。
其二,从司法方面来说,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重视,醉酒驾驶也无法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轻刑化使得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这种习惯做法,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事故,甚至肇事后高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导致多人死伤等情况,基本上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造成了严重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四、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确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方式,立法技术上采用的是具体列举方式,而非概括列举,其范围远远小于许多人的预期,下面分而述之。
1.追逐竞驶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追逐竞驶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具体表述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即行为人需驾驶机动车实施了特定的驾驶行为,而这些驾驶行为会产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同时需注意,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另外,驾驶的速度必须达到一定的速度,为高速或者超速,而单纯的低速驾驶不可能成立本罪。“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2.醉酒驾驶 所谓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即只要行为人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并且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的条件同追逐竞驶行为中的要求),即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行为要求;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车的行为没有规定情节严重,即只要超出了总则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构成犯罪。
(二)、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1.追逐竞驶的入罪标准
追逐竞驶就是以竞技、追求刺激等为目的,在道路上竞相超速行驶。追逐竞驶不同于一般的超速行驶,在道路这种公共场所,两人以上竞相追逐超车行驶,属于互动性超速超车,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意义上的超速行驶,但非醉酒状态下的追逐竞驶,行为人具有正常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主观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比要低一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章行为的界定,没有关于追逐行驶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竞驶型的危险驾驶构成犯罪,除了行为人实施追逐竞驶的行为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何谓“情节恶劣”,应当包括违法性程度或者责任程度增加两方面情形,例如,追逐竞驶中连闯红灯、多次追逐竞驶、不听交通警察劝阻继续追逐竞驶、因发泄怨气而追逐竞驶,等等。
2.醉酒驾驶的入罪标准
醉酒驾驶的关键是对醉酒的判定,对此则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观点。主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为标准,表明醉酒者因心神丧失或者心神耗弱,而处于责任能力低下的状态。客观标准是指以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饮酒驾车;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驾驶。
(三)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当“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产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后做为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酒驾数量明显下降,民众的感知度大幅度提升。但在我国机动车高速发展的现阶段,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危险驾驶罪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需要立法部门尽快的采取相应的措施。预期人民的生命财产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张磊.“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法学杂志.2009(12).
2、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2010年04期
3、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 [J];法学;2011年02期
4、戴有举,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 [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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