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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犯罪“入户”的认定标准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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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犯罪“入户”认定标准研究
[摘 要]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刑期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对入户抢劫中的“入户”的目的和入户的方式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结论,认为行为人只有以抢劫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进入他人的“户”才能构成入户抢劫,而入户的方式则不是入户抢劫的必要包含因素。
[关键词]入户抢劫 入户目的 入户方式
一、案例简介
在江苏金坛打工的陈建,租住在一对小夫妻隔壁,与邻居只有一墙之隔,说是墙,其实只是一块木板,因此,邻居小夫妻的夫妻生活,他基本上都能听得清清楚楚。陈健经不起这番心理折磨,于是有一天早晨乘隔壁男主人出去工作不在家,悄悄来到他家门前,恰巧门没上锁,女主人带着几个月大的小宝宝正在睡觉。陈健忍不住走了进去,用手捂住女主人的嘴,警告其不要说话并脱掉了女主人的裤子。女主人对陈健说她已经有了身孕,乞求陈健不要强奸她。陈健听到她这么说,同时看到她身边的婴儿哭泣不已,便放弃了强奸的念头,转而翻开女邻居的包包并翻到了三百元人民币。陈健拿走了三百元人民币中的一百和女邻居的一张电话卡,然后离开。
陈建走后,女邻居立即报了警,警察也很快将陈建抓获。事后记者采访陈健,问他为什么只拿走一百元和一张电话卡,陈健回答说他当初进入屋子里的时候并没有打算抢劫,所以只拿走了一百元,而他之所以拿走电话卡是因为他怕女邻居用电话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以及抢劫罪(入户抢劫加重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 http://s1979.cutv.com/cutv/news/zhengwu30fen/201207/2745832927.shtml]
在本案中,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和普通抢劫罪是没有争议的,本案值得关注的是:怎样认定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这个加重情节?本文将以此问题为基础展开讨论。
二、入户目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户”是指用于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地方,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用于生活的渔船以及用于租住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在案例中,陈健与隔壁小夫妻所住的房屋显然属于“用于租住的房屋”,是封闭的私人空间,且有经济能力,该住处足以提供权利的保障性以及秩序的安定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户”的认定。
“入户”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在进入被害人的“户”时的意图。入户抢劫的行为人进入被害人的“户”时的目的的合法与否是否是刑法考察的对象?有一种说法认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不必要的,理由为:(1)不论是在入户之前产生“入户”的非法目的还是在“入户”之后产生非法目的,他们对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都是一样的,入户的目的并不会对这两者的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熊洪文:再谈对抢劫罪加重情形的认定[J].人民检察,1999(7):52-53。](2)入户抢劫和户内抢劫区别在于产生非法目的的时间的早晚,入户抢劫中,非法目的形成于入户之前或之时,而户内抢劫则是入户之后。虽然入户抢劫中,非法目的产生的早,主观恶性虽然相对户内抢劫来说较大,但可以将其作为加重情节来考虑,在十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即可。(3)对于法官来说,判定行为者入户时的意图困难太大,而且几乎没有证据证明行为者入户的意图的合法与否。[周一心:《入户抢劫“入户”目的非法性之否定》,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4卷第5期。]
本文不赞同这种说法。首先,入户的非法目的产生的时间是会对损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来说,如果在入户之前,行为人就产生了非法目的的想法,那么他肯定会考虑如何入户?入户之后该首先干嘛?在户内碰到抵抗该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并作相应准备。这往往会给被害人带去更大的损害。
其次,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户”是家庭生活的地方,可以给家庭成员带去安全感和信任感,这种安全感、信任感和依赖感又是社会稳定的必要因素,因此刑法要特别保护这种安全感和信任感。但是这种安全感、信任感和依赖感的获得并不是基于入户抢劫案件发生后对罪犯的严惩,而是建立在家庭住宅不会轻易被侵犯的基础之上的。加重对那些敢于以非法目的侵入他人之户的人的惩罚,用以威慑那些试图以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之户的人才是刑法设立“入户抢劫”这个加重情节的目的所在。既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威慑那些试图以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之户的人,最终达到预防入户抢劫犯罪的目的,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是否有利于入户抢劫犯罪的预防就是普通抢劫和入户抢劫的根本区分点。从这个标准来看,将“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作为入户抢劫犯罪的必要元素更为适合,因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法律在犯罪发生前对犯罪行为人产生威慑的效果,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诚然,对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的行为者的目的进行判断着实不易,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否定入户目的非法性的理由。罔顾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别,仅仅是因为他们难以区分就将他们混在一起,这不是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法,相反,这种解决方法很可能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因此,以合法的目的入户,之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进一步分析
那是否所有的以非法目的入户并在户内实施抢劫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呢?一些人持肯定观点,认为所有以非法目的入户并在户内抢劫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入户抢劫。这种观点认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以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并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的理所当然也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陈立:财产、经济犯罪专论[M ] . 厦门: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446, 447, 444。]依据这种理解,在本文开头所给的案例中,陈某以强奸的目的入户,并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笔者认为此种方法不妥。第一,虽然所有以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之户的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户”,但是应该承认,它们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有差别的,比如说以嫖娼、赌博等为目的进入他人的“户”之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以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之“户”并在户内进行抢劫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要小,因为如果以嫖娼、赌博等目的入户的行为者只会对嫖娼、赌博等行为进行准备,而这些准备一般来说是不太可能对户内的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极大的危险或损害后果的,而如果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入户,那么其在入户之前所做的准备通常来说都会对户内的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极大的危险或严重的损害。对于那些以故意杀人为目的入户并在户内实施抢劫的情形则可以考虑将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抢劫罪进行数罪并罚,更能满足罪刑均衡的原则的要求。第二,有些人认为既然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为目的在户内实施抢劫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那么除盗窃和抢劫以外的以其他非法入户并实施抢劫的行为自然也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些人其实并没有真正了解司法解释的意图。“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是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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