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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的几点看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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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赠与说。赠与人为了实现某些目的才向对方进行赠与。而不是无偿性的想赠与给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赠与说认为给付彩礼一方赠与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如果男女双发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接收方返还彩礼。此观点认为,当事人基于以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为对方给付彩礼,如果将来该目的没有实现,则接受彩礼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占有改彩礼,这个时候给付彩礼的一方就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彩礼。
证约定金说。该学说把婚约当作一份合同,彩礼只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婚约的履行而采用的一种担保,给付彩礼的作用意是为了表明婚约成立而支付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在此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则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来承担其违约责任。[5]如果是接受彩礼的一方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双倍返还已经收到的彩礼;若是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过错,那么另一方就能不再返还。
所有权转移说。该学说认为给付彩礼的一方自愿给付彩礼并知道自己没有给付彩礼的义务。在彩礼给付以后,无论双发是否缔结婚姻关系,都已经产生了物权变动,彩礼都不予返还。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彩礼的范围一般都是金钱、物品属于动产。如果当事人处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彩礼交付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7]。
契约说。该学说认为彩礼与婚约是内在相互联系的,把彩礼当作一种赠与契约是隶属于婚约,不过这种契约是从契约,而婚约是主契约。赠与契约的有效依据的是婚约的效力。婚约解除则婚约没有效力,那么从契约也不存在,受赠人要以不当得利返还财务。契约说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一方获得利益,而另一方遭受损失,一方获利和他方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获得利益一方返还其得到的利益。这就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三、完善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的建议
1、明确彩礼的范围
我国法律对彩礼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导致处理彩礼纠纷矛盾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持法官所作出的判决。也导致类似案件判决的数额相差很大。像是案例一和案例三对于彩礼的范围,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前,司法解释也应当对其作出具体规定[10]。例如在哪几种情况给付的是彩礼,在哪几种情况下只是双方的一个赠与行为。
2、明确彩礼返还中的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
因为彩礼在给付时,很有可能给付彩礼和收受彩礼的当事人不是订立婚约的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家人。所以才彩礼返还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给付彩礼和收受彩礼的双方也是订立婚约的双方的,彩礼返还中的诉讼主体就是订立婚约的双方。给付彩礼和收受彩礼的双方,是订立婚约的双方的近亲属的,应在诉讼中列为共同诉讼人[11]。
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时效,应按照民法规定的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确定不同的起算点。有婚约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自婚约解除之日开始计算;有婚约并共同生活的,自婚约解除并分居之日开始计算;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开始计算;双方婚姻关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自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之日开始计算。
3、统一共同生活、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只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起生活三个月以上,就应认定是共同生活。但是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如出差,而另一方履行了夫妻应当做的义务,如负责照顾对方家人也可以看作是共同生活[12]。
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政府出台的近年来的当地平均生活标准。如果低于最低生活标准,可以认定是生活困难。
4、明确彩礼的返还标准
在彩礼返还纠纷问题中,也要有一个具体的返还彩礼的标准。这样可以规范彩礼返还案件中相同案件判决的数额相差大的问题。对典型案例出现的几种情况,也应拟定不同的返还标准。例如:有婚约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要求全部返还;有婚约并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时间的长短来制定不同的返还比例可以在80%到50%之间;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不满一年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返还比例可以在80%到50%之间;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不满三年的,返还比例不应超过50%;对于进行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超过三年的,可以要求不予返还彩礼。
四、结语
如今彩礼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对于彩礼该如何返还仅仅依靠于还没有形成完善体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较为简单的规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该解释也不断展现出其局限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审理许多复杂的彩礼返还案件时,出现了许多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结果,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此有必要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彩礼及返还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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