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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简易程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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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3000 多个基层法院,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90%,每年审理大约90%的民事案件。面对持续快速增长的案件量,基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实行繁简分流,大多数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据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达到90%。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的情况各异,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各基层法院也对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 简易程序适用中的标准不一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一
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68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解释仍较为原则,难于准确把握。这就造成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不一,实践中,有基层法院在把握繁简分流标准时,有随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现象。这样做的目的多在于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为便利审判,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造成简易程序适用的严重不规范。
2.审理中程序转换不规范
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由于监控措施力度不够,实务中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大多是出于对法定审限的规避,使相关司法解释为审判人员任意地拖延审理期限提供了依据,不利于程序的安定。此外,就转换方式而言,基层法院的做法各异,有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有的则直接向当事人发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有的甚至无任何通知。
(二)法院实践中已确立的成果
简易程序在各基层法院中适用的情况各异,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地法院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进行了改革。这种探索往往是从案件的繁简分流开始的,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1. 设置专门机构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在认真总结“值班法官制”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简 易案件审判法庭,专门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建省漳平市法院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快速审理简单民事案件。
2.强调庭前调解
例如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在立案庭设立简易纠纷速裁处,立案时,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当事人能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不再进入审判流程,直接由简易纠纷速裁处审理。
3.笔录及裁判文书的改革
为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能当庭结案,一些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尝试运用电脑进行笔录、调解书、判决书的格式化制作,做到当庭结案,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经济庭提出,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应以程序和证据标准实行繁简分流,并设计了简易判决书的格式。
三、适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本条是关于程序选择权的规定。程序选择权,广义上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狭义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它以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诉讼契约为基础,以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内容。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选择权,是指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程序,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对促进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和谐推进诉讼程序,体现诉讼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条在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二,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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