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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分析 (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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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90年代消法出现后就有“王海现象”的发生,也就是典型的知假买假,用法律打假系列的出现,直到现在知假买假的现象只增不减,增加到社会人际面子系列的出现。对于知假买假有了新的定义和理解,对于新的定义衍生到了社会体系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对于新的理解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到90年代末和21世纪的差异。什么才是真正的知假买假的动机是经济来源还是法律层面,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树立正常社会人际交往的理念才能更好的避免知假买假的现象出现。
关键词:王海现象;社会人际;知假买假;正确消费
目 录
一、 知假买假的现状
3
(一)知假买假的解析
3
(二)人群的案例分析
5
二、消费者知假买假动机分析
7
(一)爱慕虚荣
7
(二)贪图利益
8
三、如何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
9
(一)理性消费
9
(二) 消费建议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一、知假买假的现状
(一)知假买假的解析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中的“假”是假货之意,包括冒牌商品。这是从字面最简单直接能理解出来的意思。
但我们今天所要解释的是要从词的深处,也可以说是词的由来,也要说说词的延伸。90年代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出现,从而导致了“知假买假”一词的现身,所谓 “知假买假”是指行为人明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可能,仍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然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的行为。当然也离不开“王海现象”的助力从而让这一词从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都将知假买假理解为以上的意思。
当然到了现代也就是21世纪以知假买假手段“谋生”的一种解释告一段落,另一种解释也全然而出。也就是所谓“知假买假”也是指行为人明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正品存有差异且并不是品牌真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消费购买,购买后依然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而不是为了利益所图。
知假买假解释中的两种理解也可以成为两种群体,一种可以定义为社会共同体人群,另一种则是利益依法人群。当然后者的就是解释中的第一种说法,也是“王海现象”群体的体现,依靠法律的擦边球谋求自己的利益。而第一种定义则是为了与他人存在社会的同一个体系中,如:普拉达体,耐克体,苹果体。
(一)贪利问题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利益有关。” 逐利是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很正常的举动,当然这种求利行为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人们这种逐利特性如能够善加利用会产生有利于社会公益的作用。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原则和精神,制假售假活动是处于全民及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舆论部门以致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监督的权利。知假买假者理所当然也可以成为造假活动的监督主体。
(二)诚信问题
有些学者提出知假买假索赔是以不诚信对不诚信,评价其为“黑吃黑”,笔者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有不妥之处。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支持,但也没有规定其为非法,只是因为其在一些人眼中被视为是不道德的就认定其为“黑”色,这种说法未免不太合适。提出其为“黑吃黑”只能加重社会问题,因此主张以直报怨。但是通过以直报怨达到促成市场秩序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经济情势的基础。在经济秩序本身比较混乱,非诚信行为非常普遍的环境中,如果公权机构促进秩序和诚信的能力又不强,则以直报怨就变成了对不良行为的一种纵容。
(三)道德风险问题
反对知假买假的学者们提出最多的理由是知假买假行为可能带来道德风险,并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他们认为,“职业打假”遵循的行为逻辑实际上是“以怨报怨”,这种“以怨报怨”虽然能够有效地制裁不道德行为,但却不能促进德行的产生,更为重要的是可能从另一方面强化了这些造假卖假商家的行为逻辑。
反对者的这种想法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以怨报怨”固然不能促进道德的产生,但我们苛求法律制度生成道德的想法是否合适呢?法律是以公平、秩序、自由等价值理念为其使命的,因此法律可以成为道德的保障,但法律本身并不是产生道德的手段。第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源于对于高额利润的追求,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知假买假者,他们仍然会继续欺骗,只有消费者能够形成对其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时他们才会有所收敛,否则他会形成另一个逻辑,即“不骗白不骗”。第三,如果消费者“以怨报怨”后自己会继续被欺诈,而没有“以怨报怨”时消费者就已经被欺诈,反正都是被欺诈, 站在消费者角度上思考一下,消费者为什么就不能“以怨报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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