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后勤部 黄重桢 一、依法行政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必然性 中国革命自胜利以来到新中国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历代中国领导人都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实事求是,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勇于开拓、与时具进、积极创新,为马克思主义的开拓发展树立了一座座丰碑。如毛泽东同志的伟大革命战略理论:以武装的革命推翻武装的反革命、由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论断、解放初期的十六字游击战略方针、《论持久战》到具体的实战中战术的运用等等,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革命实践中的灵活运用;邓小平同志的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强国理论等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等等—都是发展开拓马克思主义的光辉代表。这些理论全面推进了党的建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这在国际共产党运动和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创造性发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从内涵上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工作的。依法行政不同于特定的专项治理,也不是某个政府部门的专属职权,而是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个部门行使职权都要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是对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提出的要求。立法、执法共同构成了依法行政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因此,依法行政包涵的意义有如下几点:一、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我国由人民民主专政,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的职权只能由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授予,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就无权行使,否则就是越权或是滥用职权,就是违法;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等等;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受到监督。其监督机制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的监督,而行政诉讼这种司法监督方式,监督的范围更广,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四、国家应当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是该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即职务行为。该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必须有后果发生,否则不存在赔偿问题。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他们分别产生其他各级国家机关,组成完整的国家机构,分工行使法定范围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表达意志,制定法律;选举领导人;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这三种方式来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就必须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方式就是执行法律。因此行政机关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也就是历史的必然。 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这是我们党和国家性质决定的,反映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政府工作人员既是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人员,同时又是人民建设新社会的领导者;政府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同时又是通过政府人员来行使,这种身份和权力的二重性是客观存在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手中权力具有二重性,为了防止贪污腐化、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发生、泛滥,依法行政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由封建帝王“人治”的历史,长期以来人们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很深,存在诸多错误倾向。如:对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只重刑法,忽视其他部门法包括行政法,无论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本身都很少从法律角度来认识和要求行政机关,只认为依法办事是对公、检、法机关的要求。正是这些错误的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强调行政效率及其充分行使,而不习惯用法律来约束自身行为。从而使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情枉法等违法、违纪时有发生。据了解,我省行政诉讼案件1991年有539件,到1997年有2747件,这种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提高速度甚至赶不上公民法律意识提高速度;对执政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一致性认识不足。执政党和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都是为促进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服务,其本质完全一样,内容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均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灵魂;同时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然而,有的行政机关工作及其人员,尤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或者将他们割裂甚至是对立起来,这是十分有害的。以上种种现象表明,我国实施依法制治国,依法行政迫在眉睫。 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正式在党的文件中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讲话中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第一次将依法行政提到了依法治国重要基础的高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所有政府机关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确立了依法行政这一根本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2/2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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