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宝、黛爱情悲剧的社会意义
《红楼梦》作者在贾府这个封建贵族家庭中写了许多悲剧事件,其中关于宝、黛爱情婚姻悲剧的描写是着墨最多的。它是贯串小说始终的一条主线。从第一回“还泪之说”开始,至末回“情榜”作结(指雪芹原稿内容安排),连续不断地描写了主人公缠绵执着相爱的具体情节。在《红楼梦》庞大的艺术结构中,它明显的占有中心地位,这一点应当说是勿庸置疑的。问题是对于这一婚姻爱情悲剧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评价?在今天,我们如何去认识这一爱情悲剧的社会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红楼梦爱情悲剧的 社会意义 一、红楼梦爱情悲剧是封建家族势力对婚姻自由的横加干涉 宝黛的爱情遭到贾府上下的粗暴干涉,从封建家族观念的角度来考虑,有其必然性,封建家族的择偶标准,自有其规律: 首先是传宗接代的考虑。由于古代宗法制度为一重子嗣的制度且嫡庶分别仍严,故生育成为婚姻的基本考虑。孔子把无子列为“七出”之首(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即休妻别娶的条件之一。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径直由自然事实过渡到价值判断。后来甚至到由国家出面直接干预的程度:汉晋、北周每有无子听妻入狱之事;北魏元孝友请对于无子而不肯纳妾者科以不孝之罪;宋明规定凡男子四十以上无子者亦得置妾。可以说,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传宗接代,而不是个人幸福,不是两人间的事。故男子结婚,不是为自己觅伴侣,而是替父母娶媳妇;夫妇生育,不是为自己生儿子,而是替宗族续孙子。在古代,嫁女之家受于六礼,布席于庙,以告祖先,表示为一姓之祖先嫁其后裔,非仅父母个人之嫁女;而娶妇之家,亦要上告祖先,并且婚礼要在祖先牌位前举行。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为族娶妇是重,个人娶妻是轻,……是故在婚礼中,成妻之礼仅有‘共牢而食,合承卺崡’而已,且其夕施席于正寝,正寝为祭祢祭祖之重地,虽曰示交接之有渐,实仍含有共承宗庙之义在也”婚姻的此种要求,无异于在一种更高的形式下复又把两性关系降至为单纯的生育行为。而用王熙凤的话来说,林黛玉非长寿之人,自然,成不了贾府的少奶奶。 其次是门第的考虑。门当户对也是婚姻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与上一个要求是密切相关的。诚然,尽管现实生活中也不是没有“下嫁”与“上攀”的情形,但门当户对的择婚原则却是一种普遍的要求。婚姻中门户观念的起源殊难考证,但魏晋南北时期的士族门阀制度和观念,显然对此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当时就有士人不与庶族通婚的各种诏信令。此后虽无明令禁止,但已逐渐演为婚姻中的一般趋势。在古代中国,门户考虑多为经济上的考虑。婚姻既是“成家立业”,就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官职、名望、最终也无不落实到家私上。《红楼梦》书中一再使用的“宝”、“玉”、“金”及有关词语、意象,即可视为对婚姻中这一主要因素的无意识反映。宝黛之间的“木石前盟”自然无法对抗宝玉与宝钗的“金玉良缘”,黛玉虽出身名门,但毕竟家道中落、寄人篱下,无法与宝钗相比,他们的悲剧是注定的 再就是德性的考虑。德性是对婚姻当事人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鉴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纲常教总是建立在男性利益(君权、父权、夫权)之上的,故婚姻中的德性又偏重于对女子一方的要求。董仲舒释“女”为“如”,即“如人也”,“在家从父母,出嫁从夫,夫殁从子”;释“妇”为“服”,即“服于家事,事人者也”。对妇女德性的要求主要是“贤顺贞静”、“三从四德”、操持理家一类。至于文化才学,那是次要的事,甚至被认为是有害的东西。明代便有“女子无才便是德”、“妇人识字多诲淫”的偏见。《红楼梦》第四十二回写黛玉在行酒令时不觉说了《牡丹亭》和《西厢记》中的两句话,结果被宝钗教训了一番:“男人们读书明理,辅国治民,这便好了。……你我只该做些针黹纺织的事才是,偏又认得了字,既认得了字,不过拣那正经的看也罢了,最怕见了些杂书,移了性情,就不可救了。”宝钗的此种见识,正好反映了传统文化对妇女德性的基本要求。在这一点上,宝黛初会,黛玉就因回答了自己读“四书”而给“老夫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也留下了宝黛悲剧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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