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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互联网对我国保险营销渠道的影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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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全球智能手机持有量最高的地区特别是东部省份,网民数最多的国家。而智能手机的持有者的高教育背景的比例较高,这意味着更高的消费水平以及更好的保险能力与保险意识。尤其是低于40岁的网民占比接近七成。那么这一类的年轻网民对于保险的基本常识更熟悉,对于专业的保险知识了解的人群数量也更多,所以对互联网保险营销的理解和支持度也更高一点。
1.2.3互联网上保险类的业务限制少
在传统营销里,通过层层代理,一个区域一个团队,增加了客户的购买成本也增加了公司开拓市场的投入成本,并且时间空间都是有限制的。而依托互联网科学的迅猛扩张,销售的主要成本已经从培养销售人员,购买礼品物资等转移到了网络的维护,网络设备的购买上。时间从工作时间推广到了24小时全程办理,通过网络潜在客户可以直接了解到欲购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且能够直接拍照上传个人信息实现快速购买保险产品,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同时,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可以更好的向潜在客户群传递公司的文化,从而让潜在客户群更好的选择公司,公司也可以从短暂交流中更好的去认知潜在客户的潜在需求。
2.互联网保险的影响
2.1互联网保险的正面影响
2.1.1有助于加快交易进程,使新产品得到更快速的推广。
网络能够快速、大量的整理和传递信息,而保险公司能够利用在线服务,使投保人能够在网络上自主的进行保险种类的查询与了解,提高交易速度。同时网络的应用也使保险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得到显著提升,进而各营销渠道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变化,并对自身的服务做出合理改进,从而加快营销渠道的拓宽与新产品的推广。
2.1.2保险公司产品的信息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
互联网背景下,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都受到大众的监督,而消费者则可以在网上自由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并且能够将多家产品进行对比,使消费者获得更大的选择范围,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拓展了更多新的渠道。在一个网页上,保险公司能够展出的产品必然是最有诱惑力的,而保费的明码标价则增强了公众对整个保险产品的了解,一些细则能够在闲暇之余可以得到了解。潜在客户群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货比三家,比较多家保险产品的特点,主打人群,可以更好的挑出认为可以量身定做的产品。
2.1.3有利于维护投保人权益
保险公司培养的销售人员只负责将保险产品卖出去,而销售人员每天奔波,为了将保单销售,很多时候都会夸大其词,让人信以为真。而真的到了事件发生的时候,要求赔偿却被告知由于不在保险范围或者不可抗力无法获赔。另外,依托着互联网科学的发展,保险公司还会给投保人发送一份电子保单,这不仅仅是便捷,更是减少了客户储存纸质保单所花的时间。在发生事故后能够最及时,最迅速的凭借电子保单与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开的证明即可快速地实现赔偿。
2.1.4提升了公司的营销效率
首先通过大数据技术,保险公司可以快速地了解到整个目标客户群体的潜在消费需求。再通过互联网技术的推销,可以更快捷地实现整个销售过程的前期工作。而通过移动通讯技术,投保人可以迅速的将自身的基础信息与自身需求告知给保险公司。同时,一些投诉和建议能够第一时间反映到公司内部,从而避免了保险公司网点抵制投诉等一些不良行为。
2.1.5有利于营销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目前我国有保险营销员几百万之众,数量庞大,保险公司在为了完成保险任务,不限学历四处招人,门槛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传统的保险营销人员的培训中,培训模式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些偏激的情况,而且培训都是各个网点单独培训,并且保险类的销售职工的流动比率居高不下,所导致培训的成本高昂,并且还存在着培训完成后人员流失的情况。即便如此,由于过去的技术受限,公司也不得不采取分散式的培训方式。而现在有了互联网技术的匹配后,培训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借助移动通讯技术实现在线的全程监管与统一培训,极大地缓解了整个培训系统的投入成本,而且也可以让更专业的讲师来给更多的销售人员进行保险的培训工作,销售人员的总体素质会得到更大的提升。
2.1.6有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型保险产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了保险需求的快速增长,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进行产品的设计和研发,创新产品,让消费者能够始终如一地选择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来准确定位潜在客户,能够更加便捷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从而针对特定需求开发出新的保险产品。
2.1.7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保险营销行业的规章制度,使得传统的大型保险集团与新型的小型保险公司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过去的公众所认知的“霸王条款”也在互联网的传播下倒逼着行业自身的改革。这样有利于促进整个保险行业自身的竞争力的提升不是以强权,霸王协定的方式,而是以通过改良条款,以消费者为中心,协调自身利益与消费者权益,是一个双赢的态势。
2.2互联网保险的负面影响
2.2.1新的监管风险
网络销售渠道在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透明、高效的保险服务体验的同时,也给保险消费者甚至保险业带来了新的风险。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我国互联网保险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金融业态,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产品开发、业务创新、信息披露、风险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我们对其风险的认识和把握还不成熟,形成新的监管风险。
“发展势头非常迅猛的互联网保险,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活力,确实也存在不少问题。从投诉情况看,监管机构收到的投诉总量稳中有降,但互联网保险的投诉量增长比较迅猛。所以,要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管控。” 上述这席话,来自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
一些险企片面追求爆款、吸引眼球,存在网销产品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不明示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模糊等问题,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同时,个别有合法资质的在线保险服务网站,竟也暗藏小动作,不是擅自篡改保单有效期,就是将个险保单私下归入团险保单,给蒙在鼓里的消费者“吃药”。又如,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疾互助等领域),借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导致消费者将之与保险产品混淆。另有不法分子,或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骗取消费者资金。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信息,互联网保险投诉主要集中在销售与理赔环节。前者如险企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交费期限、不实宣传;后者如理赔金额争议、理赔时间过长、责任认定不清等方面。2017年7月,保监会内部通报6起典型互联网风险案例,其中直指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保险合作模式存在风险隐患,有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10月,海南保监局在其官网发文,点名某互联网险企与其辖内某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存在线上线下业务界定模糊、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同月,保监会一口气发布10张行政处罚书,其中就有险企因在网销过程中,存在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等违法行为而付出应有代价。
2.2.2互联网保险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
1、系统性风险:缺乏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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