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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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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一、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关于税种归属的划分。
(二)关于税收增量返还比例的确定。
(三)关于转移支付。
(四)省以下分税制的特点。
二、地方财政新老体制平稳接轨,成效明显 (一)在体制改革层面,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分西已关系更加明确,初步搭起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
(二)在经济发展层面,促进了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财政收入能力均有所提高。
(三)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三、当前地方财政体制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分税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地方财政困难状况。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财权事权不统一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财政支出范围、结构无法调整,支出规模压不下来。 (三)地区间财政发展差距又有扩大。 (四)税收征管和分级分税的财政体制相脱节。
(五)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分税制难以贯彻落实。
四、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健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须正确认识其长期性和复杂性,这需要采取一些根本性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二)近期应当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具体建议。
内 容 摘 要
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中央对省分税制的贯彻和延伸,其结构和内容以后者为基本依据;新体制运行的积极效应及存在的问题,二者也高度相关,在某些方面甚至完全相通。正因为如此,对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研究,离不开对中央对省分税制的分析。故本报告在着重探讨省以下分税制的同时将分税制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考虑。同时,财政体制变迁又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结构、国家财政状况、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及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等非经济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将本课题的研究置于这些宏观背景之下,才能客观地认识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对策。本报告的总体看法是,近年来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取得了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矛盾,深化改革的障碍还很多,健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须正确认识其长期性和复杂性。但通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在近期进行适当的政策调整,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加以解决,体制改革也会取得相应的进展。
深化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中央对省分税制的贯彻和延伸,其结构和内容以后者为基本依据.近年来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取得了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矛盾,深化改革的障碍还很多,健全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 将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结构、国家财政状况、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及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等非经济因素密切相关,本文在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94年以来,各省(区、市)按照中央对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模式,因地制宜,在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方面也陆续推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省以下范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对地(市、州)级,地级对县(市、区)级,以及省级直接对县级等几个层次(以下简称省、地、县)。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如下。
(一)关于税种归属的划分。 目前地方税收体系共由21个(包括4项分享与附加)税种构成。根据各税种调节程度的大小及其收入量的多少,主要有:增值税(指25%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涉农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个人所得税等。此外,还有一些量小但具有调节功能的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等。 以上所列税种中,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基本都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分享,其它企业所得税接属地原则划分;涉农税基本都划为县级专享收入,只有个别省份部分地区是按1:9到3:7的比例在地、县间分配。其它或作为共享税,但分享的方法、程度却是多种多样;或作为某级固定收入,但专享的级次各有区别。下面我们就这些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划分情况作初步归纳总结。 1.增值税。各省均将该税种作为共享税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分配,但分享的标准、办法不一。第一类是按企业的规模及重要性来划分,即除将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各部属企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外,还将省区内重要大型企业增值税的大部作为省级收入。这类地区占多数,如辽宁还将鞍钢增值税和本钢、辽河化工总厂增值税的1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增值税则或按属地原则(辽宁)或按隶属关系(河北)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按一定比例。如北京市将增值税作为调剂收入与各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成。第三类是按隶属关系,如湖北省。第四类是全部下划到地县,如四川省、江西省。第五类是基数部分归地县,增长部分省与地县对半分成,如江苏省。 2.营业税。第一类是按行业性质划分,即将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其它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县收入。这类地区占大多数。第二类是按行业性质及企业规模大小划分。如辽宁除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为省级收入外,还将鞍钢、本钢、辽河化工总厂等大型企业50%的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其它一般企业营业税作为地县收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一类是按行业性质,即将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城建税归省区,其它归各地县。这类地区占多数。第二类是按比例。如湖北是按1:9省与地级分享。第三类是按隶属关系。第四类是全部作为地县收入,如辽宁、广东、河北。 4.个人所得税。第一类也即普遍的作法是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作为共享税,如广东、江西。江西是按4:6省与地级共享。第三类是指定归属,那级征收归那级,如河北省。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是一种具有很强的宏观调控功能的税种,但大部分地区是将其划为地县收入。第二类是作为省级收入,如广东、湖北。第三类是指定归属,那级征收归那 级,如河北省。 6.资源税。第一类是基数部分由地县专享,增长部分省级参与分成。如内蒙将基数部分归属各盟市,而增长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对半分成。第二类是总额分成。如湖北是省与地级对半分享。第三类是基数与增长部分分别分成。如江苏是基数部分七三、超基数部分三七在省与地间分成。第四类是省级只分享部分税目或参与部分地区的分成,其它资源税均作为地县收入。如辽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与地县对半分享,而其它资源税均划为地县收入;河北省是将唐山市的资源税与该市对半分享,其它则全部划为地县收入。
(二)关于税收增量返还比例的确定。 第一类:大部分地区比照中央对省的作法,按两税平均增长率的1:0.3全部返还到地县。 第二类:其它地区采用了不同档次的比率,省级财政适当集中了一部分财力。上海、广东、福建将中央的增量返还部分全部集中在省级,用于省市内转移支付。集中了部分财力的有江西、辽宁1:0.2;江苏1:0.25。内蒙是对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返还比率较低,对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返还比率较高,即对呼、包二市为1: 0.3,而对其它盟市为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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