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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改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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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29256 论增值税改革
一、内容摘要----------------------------------------2
二、论增值税改革------------------------------------3
1、增值税概念及原理---------------------------------3
2、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5
1) 增值税起源国-法国增值税发展情况------------------5
2) 我国增值税发展情况-------------------------------6
3、增值税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7
1) 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存在以下缺陷----------------------------------------7
2) 征税范围偏窄,无法完全实现增值税“道道征、环环扣”的设计目的------------------------------------------------9
3) 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面窄,税率较高----------------10
4) 税收减免尚待规范--------------------------------12
5) 税收征管手段滞后,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12
4、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和手段--------------------------13
1) 扩大增值税适用范围------------------------------13
2) 提高税收征管能力--------------------------------15
3) 适当调整增值税制度,即适当调低增值税税率,规范增值税减免管理-----------------------------------------------17
5、参考文献----------------------------------------19
内 容 摘 要
一、增值税征税原理及发展概况:包括对增值税征税原理,产生原因和计税原理及应用情况。
二、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介绍增值税在我国推广应用的原因及目前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阐述增值税改革在1979年、1984年、1994年及1994年以来增值税征管情况。
三、增值税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诸多缺陷
2、征税范围偏窄,无法完全实现增值税“道道征、环环扣”的设计目的。
3、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面窄,税率较高。
4、税收减免尚待进一步规范。
5、税收征管手段滞后,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
四、改革的措施和手段
1、扩大增值税适用范围。
2、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3、适当调整增值税制度,即适当调低增值税税率,规范增值税减免管理。
论增值税改革
一、增值税概念及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是由法国财政部官员法里斯.劳拉首先提出并实行,后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的一种新课税制度。我国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税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从企业或个人个体来看,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劳务或进口货物后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从产品的生产销售完整流程看,增值税额就是该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
目前各国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均不以理论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因为根据各国税制的不同,增值税的理论增值税与法定增值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法国在增值税征管中允许扣除纳税人以前阶段所缴纳的所有增值税税额,包括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等的投资性支出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我国目前增值税征管规定允许东北地区的特定行业的纳税人扣除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而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则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实际税收征收过程中,多数国家均采用了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扣除以前环节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的征收办法。目前我国采取的是按照本环节全部销售与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扣除以前环节已缴纳的且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计算得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税增值税税额的征收办法。
一般世界各国对增值税类型的划分,通常根据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时,非增值性项目范围大小为标准,把增值税的类型划分为三类:生产型增值税制、收入型增值税制和消费型增值税制。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上:消费型增值税制允许全部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金,具有税基窄的特点,在此情况下最适合采用规范的发票扣除法,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无论在技术和法律上都优于其它方法,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制只允许扣除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金,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在固定资产价值的逐步损耗与转移中不可能取得任何凭证,因而,不适合采用规范的发票扣除法,采用的国家较少;生产型增值税制则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金,其税基范围超过了增值额概念的范围,相当于将固定资产转移的价值又作为新增价值进行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但由于税基较宽,比较容易满足国家财政收入上的需要,并适用发票扣除法,一般发展中国家较多选择此类型。我国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主要基于当时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收入的需要,并适应于当时的税收征管水平。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印尼等少数国家。
二、增值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增值税起源国-法国增值税发展情况
法国增值税脱胎于营业税。1920年法国开始征收营业税,其特点是按照企业的营业额在每个流通环节均征收营业税,客观上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对流通环节较多的商品征收重税,不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1936年,法国政府针对上述问题,对其营业税进行了调整,决定将各环节均征收的营业税改在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征收,即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原材料等均不征税,只就最后的产成品征收营业税。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带来的问题税收收入的急剧减少,同时这一征税办法并未有效解决商品批发、零售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
1948年,法国政府恢复营业税的分流通环节征税的规定,同时在每一环节征税时,允许纳税人扣除以前环节交纳的营业税税款,但不允许扣除投资性支出所支付的营业税。这时的营业税实际上已经有了增值税的性质。
1954年,法国政府又批准了允许对投资性支出所缴纳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
1966年,法国政府决定把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并决定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增值税。
1978年,法国政府又决定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经济、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增值税模式。
(二)我国增值税发展情况
1、试点及建立阶段:1979年我国引进试点并建立了增值税制度。1979年下半年实施的增值税仅限于极少数地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1983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对上述两个行业三种产品征收增值税。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将原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正式建立。但由于征税范围过于狭窄,计税方法过于简单,此时的增值税仍不是真正意文上的增值税。
2、完善阶段: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增值税改革按照普遍征收、中性和简化的原则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完善了增值税征收方式。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我国增值税与国际通行增值税的接轨。
1994年以来的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流转税种,对积聚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所得税税制结构的调整及征管力度的加强,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增值税与所得税并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总量比率统计表
单位:亿元、%
项目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增值税
2661.30
3038.60
3516.60
3910.00
4301.90
5032.10
6149.30
税收总收入
5070.80
5973.70
7050.60
8225.50
9093.00
10315.00
12665.80
比率
52.48
50.87
49.88
47.54
47.31
48.78
48.55
项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增值税
7090.8
8141.2
10096.3
12588.9
10698.3
12894.6
税收总收入
15165.5
16996.6
20466.1
25718
30865.8
37636.3
比率
46.76
47.90
49.33
48.95
34.66
34.26
注:资料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gov.cn/)税收收入统计
三、增值税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初衷是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予扣除,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一次抵扣,它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扩张,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的增长。与消费型增值税不同的是,收入型增值税要求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能在购入时一次全部抵扣,而应在整个使用期限内按各期折旧额的比例确定各期的进项税额抵扣数,因此,收入型增值税刺激投资的作用介于二者之间。
2、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投资较大的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高得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的后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高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不利于这一类企业的扩大再投资和设备更新。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以及高投资企业投资非常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极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和高投资企业的发展。
3、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如前所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在增值税税负成本上,这些国家的产品就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我国要低。我国已经加入WTO,对企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西方国家以出口高科技产品、汽车等机电设备为主,中国高科技企业、高投资企业将面临内外夹击的窘境。
(二)征税范围偏窄,无法完全实现增值税“道道征、环环扣”的设计目的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但没有所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的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中除部分运输收入已征税款允许按照规定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外,其他营业税均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链条。征税范围过窄,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不需要进行税款抵扣,外购货物或劳务时索取发票的积极性肯定受到影响,对销售方或劳务方就失去了应有的制约。二是不同征税范围的划分,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分税制后国、地税征管范围,但由于对销售行为或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是兼营和混合销售的计税区别,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国、地两家税务部门征税争议,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已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进入营业税征管范围后,其已征税款得不到抵扣,而是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和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造成了重复征税。
(三)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面窄,税率较高
根据目前增值税征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超过规定时间进行认证的。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或者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3、购进固定资产。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6、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结合上述规定,一是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目前正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进行的消费税转型试点不作一般讨论,仅作为特例分析。前文已分析,这部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将严重影响企业扩大投资,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缴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实际造成用于营业税等项目的全额征税,形成重复征税。三是对纳税人在其他项目中已缴纳的增值税的流转税税款,在该货物或劳务进入增值税征管范围后,无法抵扣相应的已缴税款,同样造成重复征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是在原有工商税基础上,按不含税价格换算后确定的,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换算后的税率仍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据统计,至1996年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有100多个,基本税率多在10-20%之间,部分欧洲国家超过20%,也有些国家不足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为17%、13%和0%。除对少数项目作免税规定外,对部分货物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了是“生产型”增值税,若按照“消费型”增值税换算,基本税率达23%。高于绝大多数推行增值税管理的国家。
我国在增值税具体征管上,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工业企业,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均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均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纳税人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征管,对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的征收率进行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对24644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测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为3.4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对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税负测算,纳税人实际税负也仅为3.93%,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4%、6%的征收率征收后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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