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子商务诈骗维权 1、消费者如何提高防范意识保障自我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2、建立消费者保护组织 当消费者遇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除了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与维护,也需要相应保护组织给予。对于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一些职能应通过法律予以细化,以提高可操作性。如查询职能,应规定答复期限,逾期未予答复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另可增加一些职能,如参考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作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责(审判意见仅就案件定性,以后消费者可援引判决书再行起诉请求个体赔偿),以节约维权成本,最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利益。 3、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网上交易的监管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大环境,加强行业自律。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1年9月商务部下发的《“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到2015年,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将基本形成。 六、电子商务权益保护法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界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 1、明确网络消费者的概念。这有利于网络交易纠纷中消费者身份的确定,从而可以令被侵权人明确选择合适的法律与合适的救济途径。 2、确定网络经营者包含自然人和法人。这一点的确定较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交易模式,令消费者在需求救济时有法可依,并且这一点的确定也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 总结: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壮大,一些问题开始涌现出来,而电子商务诈骗问题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主要问题。企业方面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水平,尽力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平台;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安全防范措施的宣传,加强与银行、IT安全厂商、监管机构等安全产业链的合作,构建安全产业联盟,通过各方努力共同打造安全的支付环境。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应对网络支付市场进行规范,在政策与制度层面为网络支付提供安全保障。消费者要加强自身维权意识,谨慎消费,共同建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电子商务环境。 参考文献 1、[黄宗捷]:《电子商务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 2、[张仙峰]:《网络欺诈与信任机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 3、[吴泓]:《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年 4、[郑适]:《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与障碍》,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 5、[杨坚争]:《电子商务安全与电子支付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 6、[郭学文]:《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出版社2008年 7、[张樊]:《企业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年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