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
会计论文
金融论文
国际贸易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
轻化工程
德语论文
工程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信息计算科学
电气自动化
历史论文
机械设计
电子通信
英语论文
物流论文
电子商务
法律论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电视制片管理
材料科学工程
汉语言文学
免费获取
制药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装工程
模具设计
测控专业
工业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应用物理
电子信息工程
服装设计工程
教育技术学
论文降重
通信工程
电子机电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学
艺术设计
新闻专业
信息管理
给水排水工程
化学工程工艺
推广赚积分
付款方式
首页
|
毕业论文
|
论文格式
|
个人简历
|
工作总结
|
入党申请书
|
求职信
|
入团申请书
|
工作计划
|
免费论文
|
现成论文
|
论文同学网
|
全站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格式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浅谈保期间的理解(二)
本论文在
法律论文
栏目,由
论文格式
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lwgsw.com
,更多论文,请点
论文格式范文
查看
4 保证期间的界定
就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担保法》有关规定来看,对于保证期间的时间采用的是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相结合的法定立法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所以保证责任均附有期限,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期限,因此保证期间的时间认定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我国《担保法》只对保证期间的长度和起算点做了规定,对约定期间未做任何限制和要求,以至于理论派和审判实务的实践派对保证期间的界定,还有约定不明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诸多争议。
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含义,有助于对保证期间的准确界定,并且直接决定了它的正确适用。
最常见的界定方式是: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但是,明显的这种界定方式存在不足之处,按照此理解,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承担责任,过了保证期限就可概不负责,但是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并不一定免责,在特殊情况下,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依旧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有人站在债权人行使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其期间,认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是法定期限向债务人或是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认定期间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该保证责任。还有一种界定是: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力的最长期限,本人认为这种界定是最准确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保证期间的含义: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债权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权力的方式因保证性质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权力有特定的要求,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力的方式是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在连带保证责任中,法律对债权人行使权力无特殊要求,债权人只要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就符合其行使债权的要求。对债权人而言,若是在此期间内不按照不按此方式行使权力,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可免除。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可有条件的免除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依据法律要求行使了权利,保证期间就可中断,保证人就不能免除其保证责任。从整体上看,保证期间是基于保护保证人的权益,通过督促债权人行使自身的权利,避免保证人无限期的等待,使债权人于保证人的保证关系尽快结束。
保证期间既是约定期间,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又可视作法定期间,但是约定期间还是其首要认定因素。《担保法》第25条规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将保证期间界定为是“保证人能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力的最长期限”,可以更客观的从债权人和保证人两方面说明保证期间的属性,将其界定得更准确,体现出保证人的被动性,债权人的主动性以及保证人免责的条件性,即债权人可以主动积极的行使权力,不行使权力将对其产生不利的后果,即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 保证期间的性质及区别
结合上述对保证期间的界定,学界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认定也就有了诸多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因为期间届满后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属于诉讼时效,因为《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属于特殊除斥期间,因为其具有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除权,另外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四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力的最长期限;第五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是一种特殊的权力行使期间或责任免除期间,是一种特殊的期间形态。上述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1];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2];最后一种观点则认为保证期间既非除斥期间,也非诉讼时效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期间形态[3]。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证期间为约定期间,在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期间,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的作用;诉讼时效为强制性法定期间,因法定事由可以发生中止、中断或是延长[4]。
《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所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虽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但是两者的前提均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由此可见约定保证期间优先于法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虽然是从合同,但毕竟也是与主合同债权人所签订的,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内容重要组成部分,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确定,这也体现了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2、保证期间是请求权消灭期间,即其届满之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从债权消灭;诉讼时效是胜诉权消灭期间,其届满后,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只是义务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而已[5]。
3、保证期间适用于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这些差别决定了保证期间根本不是诉讼时效,但是两者又有其相同或是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可变期间,从《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是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表明,保证期间是可以中断的期间;从起算时间概念来看两者也有相同之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到合同是其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必然是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而此时也正是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将保证期间归属于诉讼时效的观点论只看到了两者的相同之处,而未看到两者的差别。
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保证期间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是否可变不同,保证期间属于可变期间,即存在可中断问题,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的相似之处主要是:两者均归属于权利消灭期间;在特定情况下,两者均可以决定其期间。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虽有相似之处,很容易使两者混同,但是两者的区别决定了保证期间并非除斥期间。
从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认为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或是诉讼时效是错误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涵盖所有期间形态,保证期间就是两者之外的独立期间,其性质就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或是责任免除期间。因此没有必要一定得归入除斥期间或是诉讼时效期间之列。
因此保证期间既非除斥期间也非诉讼时效期间,而是另一种独立的权利行使期间。将保证期间归属于除斥期间或是诉讼时效都是不准确的,保证期间可以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期间形态。
《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是建立在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这一错误观点前提之上的。由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即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也不能发生转换问题。由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责任,因此即使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可转换为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应该是主债务纠纷终结时,而不是从主债务生效判决或是仲裁裁决生效之日开始起算。而依照《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具备:“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这一条件,否则债务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主债务判决执行终结之后,才能确定保证人是否对其承担保证责任及其承担的范围。《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出现了意思不相统一的情况,《担保法解释》的多变引发了保证制度理解的混乱。
6 保证期间存在的意义
各国的民法在相关保证制度的立法中,在维护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积极并及时地行使对保证人的权利,以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促使此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在经济事务中的作用,均对保证效力作出了时间上的限制。概括的说设定保证期间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期间的实质上是一项保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保证合同的履行,是发挥保证制度社会功能的中心环节。立法者在做出权利分配时,必须依照公平、公正的价值观进行判定和取舍,以寻求保证制度中保证人、债权人以及主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平衡机制。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外,同样的站在公平的原则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保护。众所周知,保证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合同。在保证关系中,只有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需要对此提供相应代价。“有偿的约定承受保证契约之订立者,非保证契约。”若不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则极其不利,而债权人似乎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权利。而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保证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把债务转嫁给保证人。因此立法中才设定保证期间制度,以求债权人可积极行使权利,缩短保证人的等待期限,使保证关系尽快结束。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可以有效地控制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使保证人免于日后可能承担的责任。即便在连带保证中,若债权人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后,也可以及时地向主债务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则再也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因此立法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在评估当事人各方利益,并在此基础进行平衡。设定保证期间,从立法上是向保证人倾斜的体现,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是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财产关系不肯定状态,同时也可防范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主债务人财产状况可能出现不利因素,以致影响到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因而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期间制度。 其次,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债务及时顺利地得到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和立法者的共同愿望,同时也可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合同具有单务无偿性的特点,而且由于保证合同为从合同,根据主从债务的原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往往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如果仍只适用对债权人的债权行使进行限制的诉讼时效制度,则显然对于保证人过于苛刻,对于债务人行使保证债权过于宽容,对促使债权人利益行使权利不利。总之,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作出限制,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将免除责任,以免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从而需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再次,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条件和保证制度的信用基础。保证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的意志表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也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另外,保证人之所以同意或愿意提供单务、无偿的保证,是基于相信主债务人有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清偿能力,即信任关系。然而这种信任关系是基于保证合同订立前的事实判断,因此,这种信任不是永久的、无期限的,而应有时间限制,法律应允许并鼓励保证人约定能容忍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将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最后,保证期间有助于推动保证制度的发展。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于一定的期限内,在很大程度上确认了保证责任的风险范围,有利于减轻保证人的责任,有助于解决觅保难的现象。
总之,保证期间通过当事人约定将债权人的权利主张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增强了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紧迫感,有助于避免保证人长期处于可能承担债务的不利状态,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增大保证人的风险,可以抑制因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可能因债务人财产状态恶化而危及保证人的利益。这也是保证制度信任基础的内在要求和合同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是立法上利益分配平衡的结果。
7 结束语
因此立法部门应及时完善保证制度,查漏补缺,使审判部门有法可依,不至于混淆了概念,让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让失信者钻了法律的漏洞,免于承担应负有的责任。法律条文应该经得起实践的推敲,法与法应该相互补充相互依托。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经济秩序得以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是规定公民实现权利、义务的相统一的标杆。保证制度是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体现,但是许多时候又身不由己,一项好的保证制度能促成合作又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当然是两全其美的保障。望立法者能不负大众的期望,以更严谨的法律法规贡献社会。
参 考 文 献
[1].黄松友.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68
[2].邓曾甲.中日担保法律制度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125
[3].李明发.关于保证期间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2003(1):82-83
[4].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3-135
[5]奚晓明.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J].中国法学,2001(6):56-64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
/2/2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浅谈对存款备金制度的研究
下一篇
: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思
Tags:
谈保
期间
理解
【
收藏
】 【
返回顶部
】
人力资源论文
金融论文
会计论文
财务论文
法律论文
物流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其他论文
保险学免费论文
财政学免费论文
工程管理免费论文
经济学免费论文
市场营销免费论文
投资学免费论文
信息管理免费论文
行政管理免费论文
财务会计论文格式
数学教育论文格式
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
物流论文格式范文
财务管理论文格式
营销论文格式范文
人力资源论文格式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汉语言文学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教育管理毕业论文
现代教育技术论文
小学教育毕业论文
心理学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中文系文学论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