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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期间的理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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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XCLW183004 浅谈保期间的理解
目 录
内 容 摘 要3
1 我国目前的现状4
2 保证期间的发展历程4
3 案例4
4 保证期间的界定5
5 保证期间的性质及区别6
6 保证期间存在的意义7
7 结束语8
参 考 文 献9
内 容 摘 要
保证期间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力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既非除斥期间也非诉讼时效期间,而是另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界定和适用成了审判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因此准确保证期间有其重要意义。
浅谈保证期间的性质
1 我国目前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合作变得越来越频繁、密切,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合作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在订立合作合同时会主张各自利益最大化同时降低风险,但再完美的合作总有产生纠纷的时候。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不明确就会是责任认定有失偏颇,因此法律的制定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中的重要因素也被越来越重视,然而我国法律法规中被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具体解释。
2 保证期间的发展历程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8号规定)中第10条、第11条提及了“保证责任期限”。这是我国法律法规中最早出现类似保证期间的内容,其没有明确对保证责任期限做出解释。
由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公布实施的8号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于2002年8月1日发布法(2002)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保证期间制度,其中涉及“保证期间”的共有6条,即第15、22、23、25、26、27条。
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共有7条,即第28-34条.
3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关于借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四)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5月25日(2008)民提字第61号)
上诉人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称:1.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应为还清借款本息时止。原审法院将该8号文中的第11条中“被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理解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错误的。144号文中明确规定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存续但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应当在“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止”的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 1月31日”这个期间是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期间又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本案中上诉人在1999年12月8日就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之后逐年催收,重庆办事处第一次对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在诉讼时效内对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由于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施行之前,原审法院适用法发[199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法(2002)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确定本案的保证期间是正确的。但是,原审法院在认定保证期间的问题上,对144 号文的理解不当。
此案例中,上诉人模糊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及最高院对保证期间在时间上的认定虽然一致,但是对条文的理解还是有所不同。厘清保证期间的性质有助于理论和实践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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