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给媒体监督的意见
面对“媒体审判”给司法造成的窘境和困难,如何规范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何既保证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又避免或消除媒体大量报道对于司法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致力于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划清楚媒体报道与司法公开的界限。为防止“媒体审判”,须通过制定法律及规则尽可能地划清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界限,其中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是关键。,在报道过程中,新闻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与法庭签署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用以指导媒体报道,限定报道的范围。这种协议就能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同时又能使媒体得到法庭的配合,我们在规范相关制度时可以借鉴。 2、建立信任机制,形成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新闻媒体的视野活跃在社会各个角落,他们自身应该是具有法律知识,能够文明出席法院审理程序并能有效地报道它所了解到的情况。关键在于媒体应该公正、客观的报道法院的行为,他们不应处于敌对的位置,因为这将影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质量。受到道德准则的约束,法官对于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所能提供的信息种类和数量有限。法官要保证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个人受到公正的审判。这就要求有时候导致法官作出限制新闻媒体进入的决定。这就需要建立媒体与法院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机制,在适当的场合媒体做到有进有退,报道妥帖恰当,成为维护司法公开的中坚力量。反过来说,法院日常也应主动和媒体沟通,就媒体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创造和谐稳定的公开平台,以实际行为落实司法公开的要求。 3、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有效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虽有监督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滥用。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主要就是针对监督不到位与滥用监督权而言的。媒体监督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监督水平,提高媒体的职业化程度,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律意识。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要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尊重司法的特性。建设法治国家,媒体应当把谨防超越新闻报道权限变成自己的一种自觉行为,始终准确把握。规范媒体的自身行为,目的不在于限制媒体监督,而恰恰相反,是为了媒体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媒体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综上所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既有统一性,又有冲突性;从媒体的职能看二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从司法的职能看是限制和保护的关系;从媒体与司法的特性来看,二者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媒体相对于司法权力而言是一种弱权利。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媒体只有介入司法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能,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司法权的性质与职责决定了其与传媒的关系要比立法权、行政权与传媒的关系更为复杂和难以调和,理顺、规范传媒与司法的相互关系虽然困难但却必要。就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而言,如何有效防范司法实践中紧张现象的频繁出现,确保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实现司法的应然价值,抑或是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又妥善避免其对司法潜在的消极与不良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媒体依法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