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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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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执配合。审执分离不是审执分家,而是审执职责分工、相互监督。在此基础上,还要明确分离后,相互配合的内容,形成合力。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如用益权、租赁权、承包权等。由于在审判时财产保全不到位,很多案件进入执行时,财产被转移、藏匿、毁损、流失等,致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如果在审判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量锁定讼争标的或债务人的财产权益,一方面促使败诉方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时提供便利。因此,只有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密切配合,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效能,实现审判和执行的目的。
 (三)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行队伍的综合执行能力。 
 1、加强执行队伍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议加强对执行队伍的调研,制定全国统一的执行工作规则,以规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监督、约束具体的执行行为,长期稳定执行人员工作岗位。
   2、加强执行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素质。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因此,要确保执行的程序合法性和实体的公正性,就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一名合格的执行员不仅要业务精通,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实践能力。要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最重要的就是要重视执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不光是理想信念、职业道德、纪律作风、法律知识等方面,还应包括执行艺术和技能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执行人员全面适应新时期执行工作的需要。
   3、加强执行装备建设,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执行工作经常需要快速反应,危险性大,在交通、通讯工具上应给以执行人员适当倾斜,这不是待遇而是工作需要,其他部门不得搞攀比,同时在人身上给以保险,解除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对妨碍民事执行责任人的惩戒力度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故意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人,比较严厉的惩戒措施就是罚款、拘留,少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些措施,不足以防止妨雄执行违法行为的发生。如罚款,对公民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很多义务人宁愿交纳较少约罚款,也不覆行或协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约义务追究其刊事责任。《刑法》第157条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犯罪的实体构成和诉讼程序都规定的不是十分严密,造成对实际中存在的这类犯罪案件无法处理。所以,应加大惩戒力度如增加罚款数额、数量,对个人而言,只保留责任人本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百,量其具体情况,直到其不能正常运转,以昭示其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义务的后果。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扩大法定刑的幅度,附增加没收财产的刑罚,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的数量,同时对相关的实体构成和诉讼程序进一步说明解释,增强其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再有,进一步加强对妨碍执行行为人的人身限制,更新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观念。[ 《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齐树洁、马昌明,《法学评论》,1997年3月]
 (五)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对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从中央到地方都己意识到并下力气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的加以解决。1、从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入手,通过学习等方式,使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充分认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约严重性、危害性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从领导做起、严肃执法。作为各级领导,要带头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担负起指导、监督执法机关严肃执法的职责,为执法机关排除各种障碍,保证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加强执法机关自身建设,严肃执法纪律,从自己做起。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方法很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进行专项治理,通过有力度的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和严肃执法的良好风气,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使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失去市场,从而维护党和人民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形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与统一。
 (六)完善协助法院执行的社会联动机制和监督机制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就是要求通过多部门共同协作,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从各个方面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约束,促使被执行人不得不自觉、主动地履行裁判,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法院应确立社会化大执行的理念,加强与工商、银行、房地产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全面构建长期的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络科技手段,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起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力量和资源执行联动,并在互联网络上发布被执行人的各项信息,让各联动成员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搞好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可能会逃避法院执行,但其不可能逃避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因此,依靠社会的资源和力量进行调查、执行,将更能有效地查明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就如同治安问题要靠社会综合治理,而不单靠公安部门一样。所以,解决执行难需要社会的积极参与,要走社会化的道路,要在全社会确立社会化大执行的理念。如:工商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好对工商企业的管理职责,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手段逃避债务;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过户程序,切实防止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不让被执行人有机可乘;国土部门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限制;银行对企业或个人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规定企业或个人的开户银行、限定企业或个人的帐户数目、规范企业或个人开户,为法院财产调查提供便利。通过加强与银行、工商、房地产等业务部门的沟通。将一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为其批准各项许可提供参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院案件执行工作需要提供被执行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情况,协助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让那些任何一个民事主体任何一次不重合同、不守信用的行为。都将成为其长期的、公开的污点,影响其商业信誉和投资、贸易、融资、消费机会。让债务人无法逃避执行,不得不自动履行,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选择在纠纷解决时或判决生效后,申请执前自动履行。
  (七)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调研力度,提高全社会守法意识
 针对当前法院的司法权威还没有完全确立,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的“人难找、物难寻、案难办”的情况。以及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甚至鼓动一些不明真相实情的群众上访或堵路。以影响社会稳定作为恶意逃债的“挡箭牌”,使法院执行人员面对是“维护社会正义”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难选择的被动局面。我们下大力气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执行宣传和调研活动,并不定期的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变上访为下访,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也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深入人心。
   (八)构建多元化社会调解机制,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应用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减少矛盾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中央政法委政法[2005]52号文件要求:“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当然,没有了“执行案件”就没有了“执行难”了。
    三、结论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门系统化的社会工程,所以建立一种长效治理机制十分必要。自200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开始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到2003年8月,已经起草了第四稿。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学者建议稿也陆续出台。希望伴随立法的出台,执行环境也能一天天好转。
   总之,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执行效果才能高度一致,司法公正、司法诚信和司法保障效果才能真正体现,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解决执行难,只有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莫小松:《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制日报》,1996年8月31日
3、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12月第一版第50—51页
4、齐树洁:《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1997年3月
5、马昌明:《法学评论》, 1997年3月
6、何文燕:民事诉讼法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
7、萧伯符:中国法制史[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
8、沈德泳: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一[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6月
9、沈德泳: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二[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3月
10、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室1篇,《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M],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11、文森、雅克、普雷汶着,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强制执行途径与分配程序》[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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