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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2(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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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醉酒驾车肇事主观责任为间接故意的学者认为,行为人明知后酒后驾车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该认定为间接故意。而认为醉酒驾车肇事主观责任为过失的学者则认为,行为人因为酒后意识不清,在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的主观心态下,应该认定为过失。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同时存在原则”,讨论行为人主观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必须存在一大前提,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行为能力。而现代医学研究表明,生理上醉酒可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为轻度醉酒,此期人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又称为中度醉酒,此时醉酒者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又成高度醉酒,此时醉酒者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转引自万海国: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谈醉酒交通肇事的行为性质》,《刑法学研究——交通肇事罪研究专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4页。]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喝酒之时与酒后驾车以致肇事之间是存在意识隔断的,因此,对于一个在行为时没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无意识的人,讨论其行为时的主观意图是存在一定障碍的。但是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即,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可。
 但是分析行为人的在喝酒时的主观意图,也不能笼统地进行定性,而应该根据具体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是为了犯罪而故意喝酒,借酒壮胆,继而酒后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毋庸置疑,无论是根据原因自由理论还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必然应当按照故意或间接故意定罪处罚,即使是因醉酒而意识不清不能实施犯罪行为,也可定性为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但事实情况往往并不是这样,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旁人劝酒,或行为人轻信自己在酒后不会驾车而在不知不觉之中喝醉,在存在意识障碍之后去驾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是有失偏颇的,因为按照常理来看,正常人是不可能明知会发生交通事故而放任其发生的,之所以酒后驾车,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酒精麻醉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区分故意与过失时,我们应该着重分析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持否定态度,一般认为,故意犯罪的最低限度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不否定态度;但是,对于过失犯罪(无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还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对危害结果完全持否定的态度,也即在过失犯罪的心理状态下,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刘宪权:《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亟需界定的界限》,《刑法学研究——交通肇事罪研究专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7页。]那么,在上述因被劝酒或喝酒时本无酒后驾车意图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可能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就不该讲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认定为间接故意,而应认定为过失更为合适。[参见万国海:《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谈醉酒交通肇事的行为性质》,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交通肇事研究专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页。
]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危险驾驶罪由交通肇事罪派生而来,下面就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析交通肇事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三罪的辨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辨析
 1.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所以“公共安全”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3.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一,危险驾驶人员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其二,危险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方面是直接故意,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方面是间接故意。
 4.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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