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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01(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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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一)我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法律保障现状及不足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以看由,在我国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任何人都不得歧视。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就是摆设的法律,没有配套制度的法律只能是政策宣传,而婚姻法在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上正验证了这个道理。由于婚姻法规定的缺位,导致继承法的目的很难得以实现。继承法上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由于非婚生子女没有准正和认领制度的保障,落户又很艰难,从而在继承时其财产继承权有名无实。我国从民国开始就实行一夫一妻制,在这种制度和传统下,非婚生子女的是受到社会歧视的,其继承权常常会被忽视。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要想获得继承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生父订立的遗嘱来获得继承权。由于非婚生子女大多都是由其生母抚养,所以其当然享有对其生母财产的继承权,但对生父的遗产只有在被准正或认领为婚生子女时才能享用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获得财产继承权。生父即使没有通过认领或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但其只要订立了合法而有效的遗嘱就可以让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这种模式很符合我国现状,我国现在存在着很严重的“二奶”现象,由此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是难被认领和准正的,这是遗嘱的形式就是一种裉好的保障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方式。
(2)通过确认其继承权的诉讼方式获得继承权。《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也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即使在非婚生子女未被认领和准正时,其依然可以通过确认其继承权的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虽然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来实现其继承权,但从平等角度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要得到切实保障,上述方式远远不够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法律上的平等还很难成为现实上的平等。由于非婚生子女认领和准正制度的缺位,导致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很难得到改变,其继承权很可能受到侵害,而民事案由中又未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纠纷作为其一种规定,非婚生子女并不能像婚生子女一样当然的享有继承权。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法律保障的完善
“父母的错误,不应该惩罚在下一代的身上”,所以,对于非婚生子女我们应该给予同样的保护,在法律上,这种保障不应该只是宣传口号,而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要想更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就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这种认领制度可以参照台湾地区的法律,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认领非婿生子女;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本人,提出强制生父认领之诉。在生母遗弃婴儿的情况下,生父也可作为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提出强制生母认领之诉。
(2)建立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认为如果婚前所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其子女即被认为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而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和生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所以准正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生父母结婚而准正;二是司法宣告准正。因父母结婚而准正,这种已经成为社会惯例,而司法宣告准正,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这是有待确定的制度。
(3)改变现存的户籍管理制定。我国现在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只有取得结婚证和准生证,孩子才能入户。如果非婚生子女不能入户,那么相应的会带来上学难、保障难、身份缺失等诸多问题,而没有这些证明,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保障是极为不利的。
(4)废除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著名婚姻家庭法专家陈苇教授认为,非婚生子女概念的存在就是对非婚生子女歧视性待遇的一种表现,我国应该学习德国,取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取而代之用“生子女”这一概念。取消非婚生予女的概念将会在法律上建立真正的公平,并有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但笔者认为。要取消这一概念,首先必须建立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制度,既要保障非婚生子女酌合法权益,又要能真正保护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权。
四、结语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一般都是处于无奈的,是由不得他们自己来选择的,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歧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应该通过各种立法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人是社会中最小的个体,而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集体,只有最小的个体和集体稳定了,我们的这个社会大家庭才能够稳定快速的发展。虽然我国现行的立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一些权利和利益给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的立法还是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只有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这个社会才可以健康的发展,人们的素质才会提高,自身的跟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才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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