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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0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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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未婚同居、未婚先育和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导致的私生子女成为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犯罪问题、非婚生子女教育问题等都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私生子女本身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他们的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这样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应加强法制的健全,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文从非婚生的子女的概念入手,详细的阐述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联系,探讨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我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法律保障现状及不足,提出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法律保障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非婚生子女概念
(一)非婚生子女概念的法律界定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正如其他二元对立的概念一样,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相对概念,而区分二者的标准则在于其生父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在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经过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联系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婚生子女有规定,但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婚姻法》也没有对婚生子女的概念加以界定,更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制度。而世界各国对婚生子女的界定也不大相同,比如英国就规定,只要在出生时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子女就会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德国民法更是取消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这一概念,而统称为生子女;《日本民法典》第72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由此可以得知,婚生子女的判断有三种方法:(l)以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出生为标准。(2)以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中受胎为标准。(3)既根据受胎又根据出生来推定是否为婚生。采用第三种方法更合理,也更能起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婚生子女就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生或非婚生都是建立在血缘基础的上的概念,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唯一不同就是受胎或出生时是否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而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是父母双方的错,这种错误不应该强加于下一代,因此,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继承权。
二、外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一)日奉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日本民法典》第900条第4款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只有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一半。即使非婚生子女经过认领,其继承的份额依然只能是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一半。造成这种对非婚生子女歧视性待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主要的是日本文化对“家”概念的理解上。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方面,日本民法典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
(1)认领。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可以认领。认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户籍法进行申报;二是通过遗嘱形式来认领。无论是哪种方式,认领的效果是使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到了保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认领可以分为自行认领和强制认领,当父母没有自行认领时,非婚生子女可以提起认领之诉。
(2)准正。非婚生子女,即使已经死亡的,也可以通过准正而获得婚生子女身份。准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已经被生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身份;二是非婚生子女被后来结婚的亲生父母认领,从而获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二)德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保障
《德国民法典>中没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其被统称为“生子女”。因此,在继承权的法律保障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相同的,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但非婚生子女在如何被确认为“生子女”上,法律必须予以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父母子女身份的确认有三种方式:一是推定,在子女出生时与其生母在婚的男子被推定为其生父;二是自愿认领,生父和生母没有婚姻关系时,生父可以自愿将其认领;三是诉讼确认。
(三)美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樟保障
美国《统一父母身份法案》规定所有的子女,无论婚生、非婚生,就其与父母关系而言,一律平等。所以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确认生父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提起确认生父的民事诉讼;二是生父的自愿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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