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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废除争论的冷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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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废除争论的冷思考
【摘要】: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自古以来,它就存在于人类社会当中。那么到底应该保留死刑呢?还是应该废止死刑?在人类社会愈来愈发展的今天,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与现实国情出发,提出死刑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死刑 争论 司法实践 制度 改革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针对当前我国死刑的问题,不外乎这两种:第一,赞成保留死刑的群体。这些人主要是站在无辜被害的公民人权的立场上,要求保护无辜群众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生存的权利。第二,赞成废止死刑的群体。这些人主要是站在犯罪人人权的立场上,要求保护犯罪人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生存的权利。而这两种争论,主要是针对死刑是否应该存废?到底该如何保留或废除死刑?无论死刑的保留还是废除,都应该客观的看待问题,以人类的发展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来说明问题,以当前国家的发展形势来看待死刑。虽然死刑在我国一直得到支持,但是我国之所以保留死刑,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呢?当然,我也是赞成保留死刑的,我认为,这和我国的国家体制是分不开,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死刑的存与废。
一、我国法律对死刑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1、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现行刑法对死刑的具体规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刑法的修正,亮点很多,其亮点也是重点之一就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修正案八)》,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从此,我们不难窥出,在现阶段中国实行较为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经济犯罪的制裁存在着某些偏差与不合时宜。但是严重性经济犯罪是否适用死刑,这的确是个难下定论的大话题。
除了减少死刑罪名外,还对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修正案八)》,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这一条款的增设使我们看到刑法也可以有人道主义的一面,虽然相去甚远,但这说明了我国法律的进步。
此外,本次修订后的刑法还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进行限制。首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将原有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修正案八)》,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这样的修订确实更符合现在的国情,我国经常会出现被判死缓的人最终坐了多年的监狱被放出来的现象,对死缓的减刑限制无疑是针对具体实刑加以严格化、权威化。
2、新修订的刑诉法对试用死刑的具体规定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23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适用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4、《2013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5、http://wenku.baidu.com/view/15ad7b17a21614791711289d.html 《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分析》 叶继林]这些都说明在中央所有死刑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之后,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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