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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的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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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的探析
内容摘要:使用盗窃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行为, 如偷开汽车、盗用耕牛、盗接电话线路、盗取信用卡等。考虑到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外的刑事立法给予使用盗窃犯罪以否定性的评价。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列入使用盗窃犯罪一直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对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对使用盗窃 的涵义、使用盗窃罪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别 以及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必要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使用盗窃;犯罪;盗窃罪
一、“使用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从整体而言,“使用盗窃”行为无疑是一种侵犯财产行为,“使用盗窃罪” 当然地是一种侵犯财产罪,但是侵犯财产一类的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上规定有 12 种之多,为了进一步与这些犯罪相区分,应当注意的是,“使用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即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权,而不包括处分权;所谓“非法”,是指未经他人(包括 非自然人)合法批准或许可,而使用他人财物,在这里与侵犯财产罪中挪用型犯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之外的其他罪种有重大区别———其他 罪种如抢劫、盗窃等都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所谓‘非法 占有公私财 产’是指行为人非法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将财产占为己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取得非法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而 “非法使用”所取得的财产不包括“处分权”在内,在行为人使用之后要将原 物完好无损地或将与原物等价的财物归还给盗用时的财物所有人。在这里,“ 使 用盗窃罪”与挪用型的两种侵犯财产罪极为相似,但是所不同的是,“使用盗 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挪用型的侵犯财产罪的主体都为特殊主体,由此前者和后者就严格区分开了 。
二、使用盗窃罪”符合犯罪的如下特征:首先,本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其次,本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其体现在,本罪中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侵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如 《刑法》第五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即禁止严重侵犯他人财物,而本罪显然侵犯了他人财物。再次,本罪如前所述在理论上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 刑罚处罚性。因此,在理论上,“使用盗窃罪”应作为一罪种在刑法上加以规定。
三、使用盗窃”犯罪行为:我们将其定名为“使用盗窃罪”正好概括了前文中所论述的关于该罪的本 质和主要特征。所谓“使用盗窃罪”,即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多次窃取款物,短时间内将财物无损归还的行为 。该定 义包括以下几点含义:
(一)犯罪以非法使用为目 的,即没有将他人财物完全占为己有的意图, 只想用完后即 完好无损地归还。
(二)所采取的方式是秘密的,这一点与 盗窃罪相同。
(三)构成犯罪应达到的危害程度,必须是盗用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 损害后果,甚至造成重大的社会威胁,或者是行为人多次在短时间内实施盗用行为。
(四)对被盗财物的归还期必须较短,比如一年之内,若过长,甚至达到十几年、几十年,本罪则将转化为彼罪,即视为行为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 对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四、侵犯财产犯罪:法律分析一面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即《刑法》第 13 条规定: “一切 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法律精神是禁止任何人侵犯公私财产,只要侵犯公私财产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都应该 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尽管本罪达到这个条件,由于其尚未被列入刑法分则中,所以按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只 能在学术上认为“使用盗窃罪”是符合《刑法》第 13 条的法律精神及其价值 取向的,是具有成罪应然性的———也正因此法律空白,本文才有于此讨论这个 问题的必要。正如高铭暄、马克昌等 所认为的: “行为危害上述任何关系,都可能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而被规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使用盗窃罪”也是符合《刑法》分则第 5 章“侵 犯财产犯罪”相关条文的立法精神和价值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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