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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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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当防卫
[摘 要]:正当防卫系自力救济的一种方式,相较紧急避险而言,更为国家所支持,尤其是行为人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但该种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应当注重判断其先决条件,尤其是时间条件,否则有可能成立事后防卫,应当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事后防卫;先决条件
正当防卫系一种古老的自力救济手段,自有国家、法律以降,鉴于公权力保护公民权益在时间、空间及力量上的有限性,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允许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自救手段。但近代以来,出于对私力救济泛滥的忌惮,多数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比如我国刑法在规定无限防卫权的同时,设定了很多先决条件,即唯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然则这一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迭遇困难,不仅仅是法律层面,更有社会伦理层面的反思。如旋某故意杀人案,更是喧闹一时,引发各界人士参与正当防卫成立的先决条件的大讨论。该案案情大致如下:2011年5月28日晚,90后少女旋某在广州火车站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其到杨某出租房内休息,后遭到对方的性侵害,慌乱之际旋某拔下墙上挂着的军用匕首与杨某发生争斗,争斗过程中旋某双手持刀连捅杨某数刀,致其受伤倒在床上。旋某在准备离开时,因“担心杨某未死会事后报复”,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数刀并致其当场死亡。2011年9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虽然各方意见不一,但个人认为,应着重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后再作定论:
一、无限防卫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防卫限度,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一般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了两种方式。从规范意义上看,国家对于正当防卫权的要求较为宽容,大抵上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如防卫只要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便不负法律责任,对于无限防卫权更是如此。但鉴于无限防卫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所以国家多有限制,主要如下:
(一)侵害要件
对于侵害要件,主要存在三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侵害行为的类型。根据法律规定,当且仅当侵害行为为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方可进行无限防卫。实践中,对于何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多有不解,但结合规范理解,可以认定为与前述几种行为在行为类型、危害程度等基本相抵的行为,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爆炸,决水等。
二是侵害程度的界定。可否理解为只要实施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无论危害程度,均可实施无限防卫行为。从字面理解,似乎可以得出肯定的回答。但探究法规范的深层含义,其实不然。法律讲究平衡之术,刑法学更是如此,其确定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更是道出其中真谛。唯有上述行为达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时,方可进行无限防卫。其将“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为兜底条款,更是印证上述认识。但实践中情况往往十分复杂,需要将行为的侵害程度与犯罪形态,即是否着手、是否既遂等相结合进行理解。
三是侵害行为的界定。侵害行为须为违法行为,但不以构成犯罪为必要。这就回应和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难题,如不负行事责任的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时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个人倾向于认为,对于该类侵害行为,即使符合实施无限防卫行为的条件,依旧要慎重对待,不可轻易致人伤亡。
(二)时间要件
由于正当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不能期待国家公权力机关救济与保护,而允许个人采取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法益,因此,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并非纯粹的时间概念,对其不能仅从物理意义上观察。相反,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应当以在当时情形下,采取防卫行为对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是否具有必要性 ( 或者说是否有意义) 为根本依据。[]具体而言,如下几点值得特别说明:
一是对于预备行为,不能完全排除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系指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法益正在遭受侵害,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从此考量,似乎处于预备阶段之行为,由于其尚未对法益造成现实性的危害,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其实不然,当且仅当预备行为可以成立他罪的实行行为时,依旧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如犯罪嫌疑人甲欲实施入户抢劫,仅当其实施入户行为时,可以对其入户行为实施正当防卫,至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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