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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0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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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制度,它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从1930年至2001年间不断改进,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有。夫妻财产约定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对内及对外的效力,还涉及到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公示和公证的必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夫妻产约定制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发展。实现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置入了民主、宽松、自由的因素,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则,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一、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及特征我国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约定的夫妻财产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约定财产的广泛性。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第二,约定时间的不特定性。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甚至可以对财产进行重新约定。何时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约定,完全取决于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二、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及形式(一)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 1、婚前财产即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如: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其为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因此确立婚前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在于:婚前财产约定,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主要制度,就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法律行为或者合同关系。公证机关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是它的一种职能。这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家庭和睦团结,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
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关键的是看《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所涉及的规定。(二)夫妻财产约定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对内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1. 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2.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因此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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